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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避“战”机会——申请加征关税商品排除

    2017年3月29日,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7年第13号公告)要执行啦!让我们来看一下新版报关单填制规范有哪些修订重点呢?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试行办法一、申请主体申请主体为申请排除商品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从事相关商品进口、生产或使用的在华企业或其行业协(商)会。鼓励行业协(商)会代表其会员提出申请。二、可申请排除的范围可申请排除的范围为我已公布实施且未停止或未暂停加征关税的商品。第一批包括《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 500 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税

  • 关税战系列问题解疑

    2019年,关税上调,贸易纠纷的影响长期化、持久化。在这样的情况下,面对外部环境的恶化,从做好自己工作的角度,如何应对?全面评估关税影响知己知彼,恐怕还是应对第一步。当前,美国自中国2000亿美元出口产品的关税税率从10%提高到25%。中国商务部的表态是,“第十一轮中美经贸高级别磋商正在进行中,希望美方与中方相向而行。”关税对于出口的影响,目前不少研究机构都有涉及,结果各有不同。比如清华大学马骏近期接受采访时候表示,其对中国GDP增速的负面影响在0.3个百分点左右,属可控范围。海通证券宏观分析师姜超也指出,因为中国

  • 终于落地!增值税率下调执行!出口退税怎么变?

    增值税税率16%降13%,10%降9%,6%扩抵。4月1日起正式开始执行!以后开发票要有大变化了。什么时候具体实施增值税减税政策?出口退税率会怎么调整?想必大家都已经听说了这则消息,2019年增值税税改马上来了,3月5日的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决定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并举,重点降低制造业和小微企业税收负担,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

  • 4月1日起,出口日本不再享受关税优惠!

    日本财务省决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再给予中国输日货物普惠制关税优惠。自2019年4月1日起,海关不再对输日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及相关日本进料加工证书。日本对华普惠制关税优惠终结的影响和对策日本财务省2016年11月宣布重新调整“特惠关税”制度的对象国,将中国、墨西哥、巴西、泰国和马来西亚5个国家从发展中国家关税减免名单中剔除,从2019年4月1日起日本将全面终结对我国的普惠制关税优惠政策。一、什么是普惠制关税优惠普惠制关税优惠是一种普遍优惠的关税制度,简称GSP(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是指发达国家对在发

  • 关税聚焦|价格预裁定制度解读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指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署令213号,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的相关规定,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同时包括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而审查确定的计征进口关税时使用的计税价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对于价格预裁定事务做出规定:前款所述的“估价方法”主要是指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否适用成交价格方法来确定(即进口货物价格是否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根据《审价办法》的有关

  • 关于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号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决定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将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扩大到南通综合保税区、南京综合保税区、常州综合保税区、武进综合保税区、太原武宿综合保税区、泉州

  • 解读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适应税务机构改革需要,确保新税务机构挂牌后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工作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公告》制发的背景是什么?为了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2017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创新相关制度,明确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地税机关和经营地的国税、地税机

  • 解读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但是未对税前扣除凭证做出系统规定和具体解释,征管实践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存在管理规定较为分散、征纳双方认识存在分歧等情况。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

  • 解读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发布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管理办法涉及的代办退税备案、开具代办退税发票、申报办理退税、开具收入退还书和国库办理退库等各环节工作运转正常,基本实现了代办退税办法出台的初衷。近期,部分综服企业以及税务机关反映,35号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部分生产企业已签订了2018年春节前后的出口合同,并委托综服企业代理出口。这

  • 出口退税重大调整已实施,重点解读新规(附各税率一览表)

    出口退税率变化官方公告:财政部4月4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地址: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3377945/content.html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

  • 税务总局明确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简化出口退(免)税手续,持续加快退税进度,支持外贸出口,经研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的出口退(免)税事项和表证单书  1.取消出口退(免)税预申报。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海关总署等相关管理部门的电子信息

  • 解读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规范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受益所有人”概念的应用,税务总局先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以下简称“60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等文件,明确“受益所有人”的条件和判定标准,在防范协定滥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为加强税收协定执行工作,进一步完善“受益所有人”规则,税务总局发布了《

  •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和竞争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贸易便利化,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决定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并共同制定了《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政策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一、《公告》出台的背景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的决策部署,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于2016年11月1日在昆山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

  •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公告背景自2014年7月,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以来,税务系统已连续开展2014、2015和2016三个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按规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企业获得了相应的纳税信用级别。随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企业的信用状况已在招投标、融资等领域得到广泛利用,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必要条件,纳税信用已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但按照现行规定,新设立企业、全年没有营业收入的企业以及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形有三种: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和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另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为了深化“放管服”改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十九大会议精神,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鼓励企业“走出去”,支持企业在境外承包工程,明确对外承包工程来源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公告。二、公告主要内容(一)明确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分割单(或复印件)可作为境外所得完税证明或纳税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中国与罗马尼亚对1991年1月16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6年7月4日在布加勒斯特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协定》主要条款如下:一、第二条(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罗马尼亚适用于所得税和利润税。二、第五条(常设机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构成常设机构。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

  • [国税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的解读

    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我们将“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汇总缴纳增值税”“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进一步优化:一、将“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的核准权限,下放至省国税局。公告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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