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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证书
  • 新版“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上线 证书在线签发功能全面开放

    为有效实施给予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措施(以下简称特惠措施),便利相关货物进口通关,海关总署决定自2024年11月25日起启用新版“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原产地证书签发系统”(以下简称特惠签证系统),并于11月20日发布2024年第165号公告。特惠签证系统于2020年上线试运行,期间在线签发证书功能向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东帝汶民主共和国等5个国家签证机构开放。此次新版特惠签证系统上线后,在线签发功能扩大至所有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进一步便利其产品在

  • 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再次扩围

    海关总署发布2024年第106号公告, 决定自2024年9月1日起,增加《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项下输越南原产地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输马来西亚、越南的原产地证书为自助打印证书。

  •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的解读

    海关总署于2024年7月30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制定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 政策解读—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136号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取消出口货物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切实有效缩短企业首次在海关申领原产地证书时长,降低申领难度,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取消备案后,首次来海关申领原产地证书的企业如何开展业务呢?

  • 【案例集锦】不符合原产地规则案例分析

    不符合原产地规则案例分析

  •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香港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解读

    2003年,内地与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香港CEPA”),香港CEPA是内地第一个全面实施的自由贸易协议。

  • 东盟原产地证(FORM E)

    东盟原产地证全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又称格式E,或FORM E。是根据中国与东盟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定》的规定签署的一种优惠性原产地证明书。在中国,由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签发这种原产地证书。证书为棕色,一式四份。

  • 港澳CEPA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转版解读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港澳CEPA货物贸易协议”)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和第214号分别公布了港澳CEPA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其附件附1公布了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

  • 中韩自贸协定新版原产地证书将取消商品项数上限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33号《关于调整中国—韩国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格式的公告》(以下简称“33号公告”),中国和韩国双方将于2022年6月12日起取消该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商品项数上限20项的限制,将为企业提供更大的便利。

  • 【关税征管】新公告新的接口规范下原产地证书申请知多少?(实操篇)

    根据有关优惠贸易协定实施安排,海关总署现已完成原产地证书管理信息系统升级。原产地证书申请企业既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办理相关业务,也可通过信息系统联网对接方式办理。

  • 解读 | 出口柬埔寨商品优惠原产地证书选择

    根据海关总署2021年第106号和第107号公告,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简称RCEP)和中国-柬埔寨自贸协定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 关税聚焦|澳门CEPA货物贸易协议新修订4项原产地标准

    澳门CEPA是《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简称,2003年由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签署,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货物贸易协议》是澳门CEPA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协议于2018年12月12日签署,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 叮!您有一份“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签发调整”说明请查收!

    根据海关总署2021年第84号公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对输往欧盟成员国(27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已不再给予中国普惠制关税待遇国家的货物,海关不再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 RCEP生效倒计时,这些原产地规则你得知道!

    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规定,协议生效需15个成员中至少9个成员批准,其中要至少包括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中至少3个国家。11月2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保管机构东盟秘书处发布通知,宣布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已向东盟秘书长正式提交核准书,达到协定生效门槛。根据协定规定,RCEP将于2022年1月1日对上述十国开始生效。

  • 政策解读:海关总署关于不再对输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国家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公告

    10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84号公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海关不再对输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国家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让我们跟着小编来了解普惠制和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在我国的发展历史,以及不再签发相关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后,企业可以采取的相关操作。

  • 【关税征管】RCEP原产地区域累积规则

    累积规则是原产地规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指在确定货物的原产资格时,如果使用了来自协定其他缔约方的产品,允许将自贸协定的其他缔约方使用原产材料加工生产的产品累积至最终产品。

  • 政策解读:我国不再对输欧亚经济联盟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73号公告,自2021年10月12日起不再对欧亚经济联盟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出口到欧亚经济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的货物会受到什么影响呢?能否申领其他证书来证明货物的原产地呢?下面就带大家去了解一下具体情况吧。

  • 新版中国-瑞士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填制指南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中国-瑞士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格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9号),中瑞双方定于自2021年9月1日起使用新格式的原产地证书。

  • 【关税征管】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互认再增两国

    6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43号公告,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增加输泰国的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国-毛里求斯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为自助打印证书。

  • 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热点问题解答

    2021年6月16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42号公告(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进行修订,经修订的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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