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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 关于《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的解读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深入推进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管理工作,规范管理流程,约束行政权力,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更好发挥税务诚信机制在激发市场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职能作用,税务总局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

  • 执行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解读

    经国务院批准,《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近期对外公布了《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公告〔2021〕119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及税则税目进行调整,同时明确通关有关事项。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四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四批)的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 如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这份指南请收好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可以享受。上述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这样享受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给予最不发达国家 98%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

    11月29日,习近平主席在中非合作论坛第八届部长级会议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宣布进一步扩大同中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输华零关税待遇的产品范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最不发达国家98%的税目产品,适用税率为零的特惠税率。

  • 贯彻新发展理念 推动高质量发展 2022年1月1日起我国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持构建新发展格局,继续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通知,2022年将调整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

  • 收藏这张图!了解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一张图了解: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税务总局进一步研究制定了《公告》,继续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有效衔接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度,有力落实《指导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以下简称《优化营商环境意见》)等文件要求,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 国新办举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1年11月5日(星期五)上午10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介绍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稳定市场预期和就业,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出台本《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

  • 2021年10月征期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九问九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举措,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现将部分疑问解答在此分享。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举措,深入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让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积极性,方便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

  • 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这5个问题必须要知道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21年8月1日起,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工作。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政策解读

    市场监管总局启动了《暂行规定》的修订工作。这次修订,缩短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并对其进行分级分类处理,刚柔并济,为市场监管部门规范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提供了依据,也回应了社会各界普遍关切,有助于失信主体重塑信用,提高诚信水平。 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更好落实《规定》,现解读如下: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税务执法文书的公告》的解读

    2005年和2015年,税务总局分别制发《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8号),统一了全国税收执法文书式样和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的执法文书式样,对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税务执法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部分税务执法文书已不适应当前需要。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预约定价安排是特别纳税调整六项措施中,纳税人获取税收确定性的主要政策工具。在我国20多年的实践中,有效降低了跨国企业税收遵从成本,促进了跨境投资经营。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税企合作,提高对跨境投资者的个性化服务水平和税收确定性,税务总局制定本《公告》,以进一步提升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效率。

  • 部分钢铁产品出口关税调整政策解读

    为促进钢铁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钢铁产品出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1〕6号),自2021年8月1日起,取消高纯生铁、铬铁出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20%和40%的出口税率。具体如下:

  • 关于《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落实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更好发挥税务稽查维护经济税收秩序、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以下简称《规程》)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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