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 文章
搜索
最新活动
更多
热点资讯
更多
详细内容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30周年 | 你问我答读懂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时间:2024-04-26     

2024年,是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开展30周年。30年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在海关总署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始终坚持打击侵权与服务创新并重,在开展执法监管、优化服务举措、推动科技赋能、深化国际合作等方面硕果累累。

为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政策覆盖面和知晓度,更好回应社会各界关切,海关关员将通过问答的方式进行解读。

以下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三)》)等作出解答。


问: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答: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及世界博览会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实施的保护。

法条参考:《条例》第二条,《办法》第三十七条


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方式有哪些?

答:

● 依职权保护(主动保护模式)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已备案知识产权的,通知权利人并由权利人申请扣留,由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对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 依申请保护(被动保护模式)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可以向货物进出口地海关申请扣留并提交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由海关依法对货物实施扣留,并由权利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依职权保护依申请保护
前提在海关总署备案
启动主体海关主动启动依权利人申请(存在被驳可能)
担保数额最高10万人民币(总担保除外)与货物等值
扣留时间最长50个工作日最长20个工作日
扣留后海关调查、审理、执行处罚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海关不调查

法条参考:《条例》第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办法》第十四至第三十二条


问:如何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

答:

● 办理条件

1. 具有生效的商标注册权备案;

2. 申请人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由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

● 提交材料

1.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申请书;

2. 已获准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展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统称担保人)出具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总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总担保保函;

3. 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处置费的清单。

● 担保金及有效期

1. 总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以下简称仓储处置费)之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处置费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2. 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为担保人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

法条参考:《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办法》第二十四条

小贴士:

1. 总担保仅适用于依职权调查模式下的涉嫌侵犯权利人已在海关总署备案商标专用权的案件。

2. 著作权、专利权也不在总担保范围内。

3.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有关事宜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1号》。


问:权利人如何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答:境内权利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境外权利人应当由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办理备案,应当直接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各口岸海关不受理备案申请。备案申请人可以访问海关总署官网,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 在互联网+海关注册

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进行互联网+海关账户注册,注册通过后用户点击互联网+海关栏目下的“知识产权”进入备案系统完善相关信息,经备案系统管理员审核通过后,可办理备案申请相关事宜。

● 录入备案申请数据

备案申请人在“备案申请”窗口按相关要求填写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和其他相关信息,同时上传有关附件。

● 收到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通知

海关总署会在备案申请人提交备案申请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对海关总署驳回申请的,备案申请人可以根据海关总署驳回理由修改申请内容并再次提交。

法条参考:《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三条

小贴士:

1.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不收取备案费。

2. 备案有效期为10年,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有效期不足10年的,备案有效期以知识产权有效期为准。


问:备案后,权利人应当如何正确行使知识产权保护权利?

答:

● 及时维护备案信息

权利人应当及时维护备案信息,包括公司的联系人信息、知识产权权利信息以及合法使用人信息;

● 及时提交资料

权利人应当积极收集侵权货物信息并及时向海关提交,与所在地海关保持密切联系;

● 配合海关执法

权利人应当积极配合海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主要包括

1.收到海关关于确认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的通知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反馈货物是否侵权,如确认侵权的,同时向海关提交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

2.积极配合海关开展知识产权状况调查,依法主张权利并提交相关证据;

3.主动缴纳侵权货物仓储、处置等费用,及时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法条参考:《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问:进出口侵权货物行为会产生哪些法律责任?

答:

● 行政责任

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认定构成侵权的,由海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 民事责任

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 刑事责任

如果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海关会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法条参考:《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办法》第三十二条,《裁量基准(三)》第三条至十四条。

小贴士:具体裁量基准请查询《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