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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
  • 主动披露政策解读——高级认证企业再添红利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2024年7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处理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87号),针对高级认证企业延长适用主动披露时限,享惠力度更大。我们从对高级认证企业的红利释放变化解读本公告内容。

  • 海关总署举行AEO企业享惠措施及AEO大会情况介绍通报会

    4月23日,海关总署举行例行记者通报会。海关总署稽查司司长林建田、副司长朱昉围绕新增AEO便利措施以及AEO大会等相关情况进行全面解读和介绍,并答记者问。

  •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澳大利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的解读

    2017年11月,中国与澳大利亚两国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澳大利亚移民与边境保卫署及边境执法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澳大利亚诚信贸易商计划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经过前期准备和沟通,中澳双方商定于2023年12月14日起正式实施《互认安排》。

  •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高级认证企业分送集报免除担保的公告》政策解读

    海关总署决定在综合保税区先行先试,在分送集报业务领域推行区内高级认证企业(AEO)免除担保措施。

  • 海关科普|AEO互认知多少?

    AEO是“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的简称,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是指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符合海关总署规定标准的企业。

  • 【企业管理】出国抢订单?请收好这份《AEO互认实施宝典》

    截至目前,中国海关已经与全球22个经济体48个国家(地区)签署AEO互认协议,其中包括欧盟在内的13个经济体39个国家(地区)已正式实施AEO互认安排。

  • 【企业管理】海关老师,我们想申请高级认证!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和针对不通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制定的单项标准。高级认证企业应当同时符合通用标准和相应的单项标准。

  • 【企业管理】新版《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问答集

    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106号公告,公布了新修订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与原认证标准相比较,新《标准》进行了大幅优化,受到社会和企业的广泛关注。

  • 【关税征管】高级认证企业 海关喊你当“经核准出口商”啦!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于2022年1月1日生效,RCEP引入了经核准出口商制度条款,帮助企业充分享受原产地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原产地自主声明。

  • 【企业管理】AEO“朋友圈”不断扩容,你准备好了吗?

    截至目前,中国已经与新加坡、欧盟、南非等22个经济体签署AEO互认协议,覆盖48个国家(地区),数量稳居世界首位。其中,包括32个共建“一带一路”国家、5个《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成员国和13个中东欧国家。

  • 中国-乌拉圭海关AEO互认实施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6号(关于实施中国-乌拉圭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1月26日,中国-乌拉圭海关AEO互认安排正式实施。

  • 中国-阿联酋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 互认正式实施

    2019年7月,中国与阿联酋海关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联邦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阿联酋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经过前期对接沟通、阿方试点以及中方测试等准备,《中阿AEO互认安排》将于2月14日起正式实施。

  •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乌拉圭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的解读

    2019年4月,中国与乌拉圭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国家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乌拉圭海关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经过前期准备和沟通,中乌双方商定于2022年1月26日起正式实施《互认安排》。

  •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国-巴西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的解读

    2019年10月,中国与巴西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巴西联邦共和国经济部联邦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巴西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经过前期准备和沟通,中巴双方商定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互认安排》。

  • 一图读懂 | 《高级认证企业申请书》和《信用修复申请书》该怎么填?

    2021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86号公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执行中所涉及的法律文书格式文本予以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3号同时废止。

  • 一图读懂 | 小心!失信红线切勿触碰

    2021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信用办法》对失信企业设定了明确的标准,若不小心触碰“红线”被认定为失信企业的,海关将对其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

  • 【信用管理】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解读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以下简称《认证标准》)已通过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发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重要配套制度,《认证标准》修订工作是海关着眼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着力强化监管优化服务,从顺应市场主体发展需要出发,进一步夯实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基础的重要举措。为帮助广大进出口企业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修订的背景情况、重点变化,现就《认证标准》主要修订内容进行解读。

  • 解读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开始实施,配套执行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同时发布并施行。新标准将原来分散在各个海关总署公告中的认证标准进行整合和优化调整,企业对照适用更加简单、方便。

  • AEO国际互认

    “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在世界海关组织(WCO)2005年度制定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被定义为“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口岸和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

  • 【企业管理】新版《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之你问我答系列(一)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自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的标准实施后,广大进出口企业想必有不少问题想问吧?下面就几个热门问题为大家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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