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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
  •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风险管理办法》的解读

    海关总署于2024年7月30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风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制定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关税法答记者问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关税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关税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的解读

    2023年12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的公告(2023年第198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三)》),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裁量基准(三)》的制定背景、基本框架以及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征管办法出台了!

    2024年1月24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加工增值货物内销税收征管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号,以下简称《征管办法》),自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封关运行起执行。下面以问答方式对《征管办法》做简要解读。

  •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的解读

    2023年12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的公告(2023年第198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三)》),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裁量基准(三)》的制定背景、基本框架以及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的解读

    ;2023年12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的公告》(2023年第182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一)》),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裁量基准(一)》的制定背景、基本框架以及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 海关释放六大“高含金量”政策红利——主动披露新公告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现就处理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且及时改正的有关事项,海关总署在2022年第54号公告(以下简称“54号公告”)的基础上,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新公告”),这是在“海关优化营商环境16条”“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重点举措15条”出台以后,海关主动披露政策回应人民群众诉求所迈出的一大步。新公告释放了六大“高含金量”政策红利,进一步放宽了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明确具体处置要求,充分体现“守法便利”“宽严相济”和“罚教结合”的海关执法理念。

  • 海关统计丨关于公布《海关统计国家(地区)名称代码》行业标准的热点问题解答

    为进一步发挥海关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丰富海关统计数据应用的业务场景,提高贸易伙伴分组的科学化、规范化、可比化,便于对进出口货物流向和流量开展统计检测及管理,以及更好地服务于其他部门的涉外经贸统计和管理工作需要,海关总署统计分析司对统计国别(地区)名称代码记性了全面修订并公布行业标准,新标准自2023年6月1日期实施。

  • 解读关于发布《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海关通关须知》的公告

    2023年9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解读关于发布《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海关通关须知》的公告。

  • 解读关于发布《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海关通关须知》的公告

    海关总署解读关于发布《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海关通关须知》的公告。

  • 以案释法︱海关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加工贸易篇

    加工贸易是我国企业开展对外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业务的总称,是指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经深加工增值后再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加工贸易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进口料件实施海关监管下的暂缓缴纳进口关税免受贸易管制的制度。每年在加工贸易活动中违法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企业都不在少数,小编准备了4篇常见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助力企业合法合规、保稳提质。

  •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解读

    海关总署于2023年5月15日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63号),将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部分规章修改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 企问我答 -主动披露

    2022年6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2022年第54号公告《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54号公告”)。54号公告执行已经将近一年,但很多企业小伙伴们对于海关主动披露仍然有很多疑问。

  • 政策解读|海关统计数据在线查询平台更新啦

    2023年1月31日,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海关统计数据在线查询平台将使用新域名,以IP地址的旧域名停止使用。

  •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解读

    海关总署于2023年3月9日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62号),将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部分规章修改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 一文读懂进口水泥采信管理那些事儿

    根据《商检法》《商检采信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3月15日起对进口水泥(HS编码2523290000)检验实施采信管理。

  • 提前申报,为货物通关按下“快捷键”

    近日,静海海关辖区某企业用提前申报模式申报一批自行车零配件,该批货物在无布控且完成预缴税的情况下,仅用时几秒钟便完成了货物放行,大大节省了通关时间。该企业负责人表示企业适用提前申报模式,每年可节省一大笔经营成本,减轻了企业负担。

  • 海关统计数据在线查询平台“迁址”啦!

    海关统计数据在线查询平台原IP地址(http://43.248.49.97/)已经停止使用。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总署门户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链接或者域名stats.customs.gov.cn访问该平台。

  • 收到《海关稽查通知书》怎么办?(被稽查人权利义务篇)

    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要遵守海关的法律法规。收到《海关稽查通知书》后,应当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反应情况,享有合法权利,履行应尽义务。

  • 新规之下,企业如何申请主动披露

    2016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修订明确了企业主动披露制度。2022年6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54号公告《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释放企业主动披露的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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