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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方解读|上海海关出口原产地证“通报通签”签证模式

    通知宣布自4月1日起在上海关区实施出口原产地证书“通报通签”签证模式,今后出口企业该调整哪些操作呢?重点01证书申请流程的变化发送证书前01企业端申报平台签/领证机构修改为“上海海关本部”1九城软件端及环球产地证平台已发布相关升级包,请企业升级后重启软件即可;2榕基软件申报端会在3月31日晚进行更新;3单一窗口海关原产地证书申请模块,企业需进入初始值设置修改“签证机关”和“领证机关”。﹀﹀﹀4月1日后,单一窗口进入“初始值设置”后,在“签证机关”里输入“3”将自动下拉菜单出现“上海海关本部”选项,选中它;然后点

  • 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

    为做好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工作,现就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公布,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是指按照《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  二、纳税义务人在填制报关单时,应当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确认是否存在应税特许权使用费。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 公告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

  • 公告 |关于原产地证书打印改革试点

    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海关总署决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广东、重庆等省(市)开展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改革试点。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原产地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自行打印海关审核通过的版式化原产地证书,打印证书种类详见附件。申请人在打印前需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上传原产地证书企业

  • 公告 |关于不再对输日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根据日本驻华大使馆通报,日本财务省决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不再给予中国输日货物普惠制关税优惠。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19年4月1日起,海关不再对输日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及相关日本进料加工证书。二、如输日货物发货人需要原产地证明文件,可申请签发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19年3月22日

  • 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财务状况类指标认定标准

    现将《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7号)中财务状况类指标的认定标准公告如下:  一、会计信息认定标准  企业申请认证的,应当提交当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重新认证的,应当提交自成为认证企业或者最近一次重新认证后每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海关按照下列情形对“会计信息”标准是否达标进行认定:  (一)提交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该项标准为达标;  (二)提交带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该项标准为基本达标;  (三)提交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不能提交审计报告

  • 公告 |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的要求,加快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创新升级,支持在综保区内的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委托加工”,是指区内企业利用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设备接受区外企业委托,对区外企业提供的入区货物进行加工,加工后的产品全部运往境内(区外),收取加工费,并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行为。  委托加

  • 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的要求,加快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创新升级,促进综保区保税研发业态发展,现就综保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综保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以有形料件、试剂、耗材及样品(以下统称“研发料件”)等开展研发业务,适用本公告。  二、区内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开展保税研发业务: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综保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开展保税研发业务;  (二)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

  • 公告 |关于实施综合保税区“四自一简”监管创新措施有关事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的要求,加快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创新升级,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在综保区实施“四自一简”监管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综保区内实施“四自一简”监管制度,综保区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海关简化业务核准手续。  二、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企业可适用“四自一简”模式。  三、企业设立电子账册时,可自主

  • 公告 |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的公告

    为适应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要求,促进企业规范申报,规范海关业务管理,海关总署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现公告如下: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适用于纳税义务人在货物进口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并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的规定时限内向海关申报纳税。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19年1月23日

  • 公告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将本次修订后的规范文本及有关内容公告如下:一、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对第三条第五项,第七条第四项,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八项、第二十五项、第二十七项、

  • 公告 | 关于调整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

    为保障出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安全,加强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监管,现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进行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应带有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标记,该标记应包括生产企业代码。海关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实施代码管理,代码应体现生产企业所在区域的直属海关信息。  二、生产企业代码由大写英文字母C(代表“Customs”)和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位阿拉伯数字代表企业所在区域的直属海关(直属海关代码表见附件), 后四位阿拉伯数字0001—9999代表生产企业。如:C230003中,“23”代表

  • 公告丨关于《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现就《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申请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应按照要求勾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备案登记,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交换。海关确认接收到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和商务备案信息后即完成企业备

  • 公告 | 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有关事宜

    为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贸易便利化,借鉴推广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有关监管措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经国务院批复同意,我国扩大接受《关于暂准进口的公约》(即《伊斯坦布尔公约》)附约B.2《关于专业设备的附约》和附约B.3《关于集装箱、托盘、包装物料、样品及其他与商业运营有关的进口货物的附约》。同时,对附约B.3中第2条第(2)项和第(3)项作出保留。  海关扩大接受“专业设备”和“商业样品”用途的暂时进境ATA单证册。暂时进境集装箱及配套的附件和设备、维修集装箱用零配件

  • 公告 | 关于压缩“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审批时限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将项目编码26021的许可事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审批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即自受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具体事宜详见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1月2日

  • 公告 | 关于全面推广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

    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交易秩序,推进内销便利化,为企业减负增效,海关总署决定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是指经海关允许,加工贸易企业通过与海关联网的拍卖平台,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加工贸易边角废料,海关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对该交易行为实施管理。  二、本公告所称边角废料,包括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

  • 公告 | 关于发布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变更作业无纸化申报电子报文格式

    为全面开展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变更作业无纸化,根据海关总署2018年第180号公告,我署变更了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公路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主要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载舱单”“运抵报告”“理货报告”“落装申请”“落装改配申请”“分拨申请”“分流申请”等报文格式,具体见《中国海关进出境货物舱单电子数据变更作业无纸化申报电子报文XML Schema》《中国海关进出境货物舱单电子数据变更作业无纸化申报电子报文格式制定说明》《中国海关进出境货物舱单电子数据变更作业无纸化申报电子报文格式变更说明》(附件1-3)。以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号(关于公布第二批准予备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名单的公告)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现将第二批准予备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第二批准予备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名单.xls    海关总署2019年1月2日

  •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号(关于进口智利水果冷藏船运输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智利共和国农业部关于智利输华水果冷藏船运输要求》,现将《进口智利水果冷藏船运输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符合上述要求的水果允许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智利水果冷藏船运输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2019年1月2日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9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海关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的规定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时提交相关资质证书。  二、在本公告实施之日前,已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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