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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布首批在打击“冲突钻石”领域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名单的公告

    2018年第95号按照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关于“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规定,联合国框架下打击“冲突钻石”的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的国务院主管机构由原质检总局变更为海关总署。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下简称《管理法》)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以下简称《名录》)有关规定,为依法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涉及打击“冲突钻石”领域的活动,现将认定

  • 关于公布首批在打击“冲突钻石”领域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名单的公告

    2018年第95号按照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关于“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规定,联合国框架下打击“冲突钻石”的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的国务院主管机构由原质检总局变更为海关总署。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下简称《管理法》)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2017)》(以下简称《名录》)有关规定,为依法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涉及打击“冲突钻石”领域的活动,现将认定

  • 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舱单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现就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在《舱单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所提“总提(运)单”和“分提(运)单”,对于船舶运输即总提单和分提单。总提单是指由运输工具负责人、船舶代理企业签发的提单(即MASTER B/L),分提单是指在总提单项下,由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签发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2号丨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

    2018年第92号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修改,海关总署决定废止2016年第42号公告。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7月12日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1号丨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

    2018年第91号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  该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原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8号公布)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7月6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以下简称“供货商”)的注册登

  • 关于禁止向朝鲜出口有关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相关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常规武器两用品的公告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号(关于禁止向朝鲜出口有关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相关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常规武器两用品的公告)联合公告〔2018〕17 号  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71号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向朝鲜出口本公告所公布的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相关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常规武器两用品。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商  务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 防 科 工 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海 关 总 署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6号(关于增设济南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6号关于增设济南航空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济南航空口岸为药品迸口口岸。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济南航空口岸进口。  二、增加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其承担济南航空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三、增加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为口岸药品检验所。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0号(关于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的公告)

    为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便利,提升口岸通关效率,现就检验检疫单证电子化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海关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可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单证电子化信息,无需在申报时提交纸质单证:  (一)国内外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单证,实现联网核查或可互联网查询的,只需录入单证编号。尚未实现联网核查且不能互联网查询的,需上传单证扫描件。  (二)海关出具的资质证明及其他单证,只需录入相关资质证明或单证编号。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向海关提交的其他证明、声明类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7号丨关于进口玻利维亚藜麦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农村发展与土地部关于玻利维亚藜麦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允许玻利维亚藜麦输华。玻利维亚输华藜麦应符合《进口玻利维亚藜麦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 本公告内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海关总署2018年7月6日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5号丨关于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入仓清单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入仓海关手续,海关总署决定,对已使用保税核注清单(或核增核扣表)办理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入仓手续的,无需向海关提交《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7月6日

  • 关于调整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的公告

    2018年第83号为进一步完善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标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的实施,我署调整了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主要对运输工具单证报文中的部分数据项进行调整,具体包括:《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报文XML Schema》《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报文格式调整说明》《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报文格式变更情况》(详见附件1-3)。以上资料也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公告栏下载。特此公告。附件:1.中

  • 关于部分商品增设第二法定计量单位的公告

    2018年第82号自2018年8月1日起,部分商品增设第二法定计量单位,报关时需同时申报。具体见下表:税则号列/商品编码第一法定计量单位第二法定计量单位6406.1000千克双6406.2010千克双6406.2020千克双6406.9010千克双6406.9091千克双6406.9092千克双6406.9099千克双8423.9000千克台9025.9000千克个海关总署2018年7月4日

  • 关于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变更事项的公告

    2018年第81号根据《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同意下列已取得登记证书的境外供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COFCO RESOURCES PTE.LTD.(证书号:C132090007;国别/地区:新加坡)变更登记证书企业名称为COFCO INTERNATIONAL SINGAPORE PTE. LTD.;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2018年7月3日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80号丨关于发布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国家(地区)清单的公告

    2018年第80号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的实施,现将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地区)清单予以发布。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8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国家(地区)清单.tif海关总署2018年6月29日

  •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79号丨关于发布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的公告

    2018年第79号为进一步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对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允许进口的固体废物应当从《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目录》(详见附件)进口,并办理报关手续。  二、进口者申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时应填写《限定固体废物进口口岸目录》中的关区代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8号丨关于调整大米税目税率的公告

    2018年第78号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通知,为适应技术进步和贸易发展需要,根据国内大米行业标准变化情况,自2018年7月1日起,对进出口税则大米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进出口税则大米税目税率调整表》详见财政部网站。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6月28日

  • 关于发布《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的公告

    2018年第76号为支持办好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服务保障进口博览会顺利进行,促进贸易便利化,特制定《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和《海关支持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附件:1.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doc2.海关支持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便利措施.doc海关总署2018年6月27日附件1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海关通关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为2018年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口博览会”)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年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以下简称《吨税法》)将于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7月1日起,自我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吨税法》缴纳船舶吨税。  二、船舶吨税分1年期缴纳、90天期缴纳与30天期缴纳三种。缴纳期限由应税船舶负责人自行选择。  三、应税船舶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选择是否向海关申请验核船舶吨税执照电子信息。自2018年7月1日起签发的船舶吨税执照电子信息由海关系统进行自动比对。  四、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在应税船舶抵港申报

  •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

    2018年第75号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现将该办法所涉及的法律文书(见附件)予以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免税品入(出)监管仓库准单.doc2.免税品调拨准单.doc3.免税品销售明细单.doc4.免税品供船准单.doc5.免税品报损准单.doc6.免税品明细账.doc7.免税品库存数量单.doc海关总署2018年6月27日

  • 关于推广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公告

    2018年第74号为进一步提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支付海关税款的便捷性,提高税款入库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在全国推广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通过财关库银横向联网实现海关税费信息在海关、国库、商业银行等部门之间电子流转、税款电子入库。企业可登录“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海关税费。该系统目前可支付的税费种类有:进出口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进口环节代征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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