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近日联合发布《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以从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通过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以及外交部、国家文物局进口的藏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