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以下简称《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实施海关商品归类、价格和原产地预裁定展期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实施预裁定依申请展期措施(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以下简称《预裁定决定书》)所涉及的海关事务类别、商品基本信息、预裁定事项等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原申请人可以在《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至90日内,向《预裁定决定书》制发海关提出针对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