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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
  • 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含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单项标准)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1.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说明.doc2.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通用标准).doc3.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通用标准).doc4.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进出口收发货人).doc5.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一般认证—进出口收发货人).doc6.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报关企业).

  • 关于扩大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银行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企业办理汇总征税担保业务,优化税收服务,改善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扩大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银行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可进行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的银行扩大到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农业银行和杭州银行。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0号执行。  其他商业银行与海关总署完成联调测试后,经海关总署认定符合上线要求的即可上线运行,海关总署不再另行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11月26日

  • 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2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署 长 倪岳峰2018年11月23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压缩通关时间,巩固和提升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改革成效,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 》等45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

  •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关检业务深度融合,整合优化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现就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除《信用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海关还可以采集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下列信息:(一)企业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率、国外通报、退运、召回、索赔等情况;(二)因虚假申报导致进口方原产地证书核查,骗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等情况。二、除《信用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

  • 公告 | 关于调整中蒙载货清单相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中国和蒙古国两国海关间的联合监管合作,便利两国贸易往来,促进双边经济发展,两国海关决定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载货清单》数据的传输工作,以电子化单证作为相关承运人向两国海关申报的单据凭证。自2018年12月1日起在中国二连口岸、蒙古国扎门乌德口岸试点启用,2019年1月1日正式开始在中蒙双方口岸传输电子载货清单数据(具体口岸详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进一步简化单证,中国海关将从承运人向海关申报的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电子数据及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中提取相

  • 公告 | 关于全面推广《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的公告

    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1月19日起,全面推广《海关专用缴款书》企业自行打印改革。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以海关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s://www.singlewindow.cn)下载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或向海关现场申请打印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  二、有关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的会计使用和存档要求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档案局2018年

  • 公告 | 明确进口货物疏港分流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进口货物疏港分流作业,现对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对因港区不具备存放条件必须疏港分流的进口冻品、生鲜、特殊物品(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药品、危险化学品等特殊货物,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可申请开展疏港分流作业。除上述情况外,仅允许在防止货物阻塞港口的情况下,申请开展疏港分流作业。二、进口货物疏港分流作业,应在同一港口范围内由一个港区向另一个港区,或由一

  • 关于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现将海关实时获取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支付相关原始数据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应当向海关开放支付相关原始数据,供海关验核。二、上述开放数据包括订单号、商品名称、交易金额、币制、收款人相关信息、商品展示链接地址、支付交易流水号、验核机构、交易成功时间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数据。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原始数据实时获取方案详见附件。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

  • 关于启用进出境邮递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严密进出境邮件监管,提高邮件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1月30日起在全国海关推广使用进出境邮递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海关总署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通过建立总对总对接的方式实现进出境邮件全国联网传输数据。  二、邮政企业负责采集邮件面单电子数据并向海关信息系统传输,面单信息包括收寄件人名称,收寄国家(地区)及具体地址,内件品名、数量、重量、价格(含币种)等。  进出境邮件面单数据不完整的,由邮政企业通知境内收寄件人办理补充申报手续。  三、

  • 关于公布第一批准予备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名单的公告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第一批准予备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原各装运前检验机构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签发的装运前检验证书仍有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第一批准予备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xls海关总署2018年11月7日

  • 公告 | 关于公布部分商品归类决定的公告

    为执行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根据第218号修订),现公布部分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归类意见作为归类决定执行(有关内容详见附件)。上述商品归类决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特此公告。附件: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第57-60次会议归类决定.doc海关总署2018年11月2日

  • 公告 | 关于开展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试点的公告

    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决定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开展以《关税保证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作为税款类担保的关税保证保险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应按规定向银保监会备案关税保证保险产品。二、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适用关税保证保险通关业务模式。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企业凭《保单》办理纳税期限担保

  • 公告 | 关于推进关检融合优化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根据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关检业务全面融合有关工作部署,海关总署进一步简化和优化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并对相关信息化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提交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申请  自2018年10月29日起,企业在互联网上申请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有关业务(含许可、备案、变更、注销)的,可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以下简称“单一窗口”,网址:http://www.singlewindow.cn/)“企业资质”子系统或“互联网+海关”(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

  • 公告 | 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等5种监管证件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等5种监管证件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保健食品备案凭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以下简称证件)电子数据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二、自2018年1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证明性文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及型式试验证书》电子

  • 关于海关预归类决定后续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和海关归类工作的有序统一,现将海关预归类决定后续处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各直属海关以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归类决定书》)停止使用。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企业在原制发直属海关关区进口或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涉商品并规范申报的,海关仍按照《预归类决定书》的归类意见审核放行。三、企业需要申请海关商品归类预裁定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

  • 关于发布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V1.3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标准,根据我署2018年第127号公告,我署制定了进出境及境内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申报电子报文格式V1.3版,主要对进出境水空运运输工具申报报文中的部分数据项进行调整,具体包括:《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报文XML Schema》《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报文格式V1.3制定说明》《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报文格式变更表》(详见附件1-3)。以上资料也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公告栏下载。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5日起执

  • 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的公告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压缩口岸通关时长,根据进口铁矿监管方式改革试行情况,经风险评估,决定将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先放”指进口矿产品经现场检验检疫(包括放射性检测、外来夹杂物检疫、数重量鉴定、外观检验以及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即可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检”指进口矿产品提离后实施实验室检测并签发证书。二、对进口铁矿、锰矿、铬矿,铅矿及其精矿,锌矿及其精矿,采取“先放后检”监管方式。三、现场检验检疫中如发现货物存在放射性超标、疑似或掺杂固体废物、货

  • 公布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证专用章电子印章的公告

    为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互联网+海关”建设与实施,实现海关通关全部单证无纸化和全流程线上办理,便利进出口纳税企业,海关总署决定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单证专用章”电子印章(印模见附件,以下简称“单证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2018年第100号公告要求,自行打印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税单)加盖“单证专用章”,税单名称中的单位和税单内的“填制单位”栏均注明制发海关名称。  二、自2018年10月22日起,参与税单打印改革试点的海关启用“单

  • 关于明确“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编码填报规范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企业编码填写格式,减少填写错误,使AEO企业能够及时享受到中国海关与其他国家(地区)海关AEO互认带来的通关便利措施,现将AEO企业编码填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境外收发货人为中国海关已互认国家(地区)海关AEO企业的,国内相关企业需要在水、空运货运舱单《原始舱单数据项》或《预配舱单数据项》的“收货人AEO企业编码”、“发货人AEO企业编码”栏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栏目中填写境外收发货人的AEO企业编码。  境外收发货人为非互认国家(地区

  • 公布货物进口许可证件申领和通关无纸化作业有关事项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稳定增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商务部、海关总署决定对货物进口许可证件申领和通关实行无纸化作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8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和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除消耗臭氧层物质以外)实行进口许可证件申领和通关作业无纸化。二、进口单位申请进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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