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中国与以色列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以色列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以色列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互认安排》。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以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企业”),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以色列海关认可中国海关的高级认证企业为中国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以色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