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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
  • 关于发布《海关集约封闭式集装箱查验场地设置规范(试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2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集约封闭式集装箱查验场地设置规范(试行)》(见附件),现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海关集约封闭式集装箱查验场地设置规范(试行).docx海关总署2018年10月11日

  •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2号)的规定,现将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原始资料、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项目、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贸易方式、不列入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的货物和实施海关单项统计的货物(见附件1—5)予以发布。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原始资料.doc2.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统计项目.doc3.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贸易方式.doc 4.不列入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的货物.doc 5.实施海关单项统计的货物.doc海关总署2018年9月30日

  • 公告 | 关于扩大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适用范围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应税船舶负责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支付海关税费的便捷性,提高税费入库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扩大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适用范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支持的税费种类扩大到船舶吨税、税款类保证金、滞报金。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4号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7号内容与本公告不符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9月29日

  • 公告 | 关于海运进出境中转集拼货物海关监管事项

    为促进港口物流业发展,规范海运口岸进出境中转集拼货物海关监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指进出境中转集拼货物(以下简称“中转集拼货物”)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需在境内拆拼的国际转运货物。(二)与国际转运货物拼箱进境并在境内拆箱的进口货物。(三)与国际转运货物拼箱出境的出口货物。二、中转集拼货物境内拆拼箱作业应当在进境地口岸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下简称“作业场所”)内开展,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一)作业场所所处的海关监管区内应当配备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大型集装箱/车辆检查设备和辐射探测

  • 公告 | 关于升级新版快件通关管理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

    为实现快件领域关检融合,优化进出境快件监管,提高快件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决定于2018年9月25日对新版快件通关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快件系统)进行升级,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海关总署2016年第19号公告中的文件类进出境快件(简称A类快件)、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简称B类快件)分类不变;对低值货物类进出境快件(简称C类快件)范围进行调整,C类快件是指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除外:(一)涉及许可证件管制的;(二)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或者进口付汇的;(三)一

  • 公告 | 关于原海关电子税费支付系统停止使用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进出口货物海关税款支付的便捷性,提高税款入库效率,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停止使用原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原电子支付系统”),并切换到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8年10月1日起,原电子支付系统停止运行,海关不再向第三方支付平台传输税单及保证金数据。企业可选择柜台支付方式或登录“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平台使用新一代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海关税费,具体操作见海关总署2018年第74号公告。二、自2018年9月15日起,停止使

  • 公告 | 关于实施中国-以色列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017年11月,中国与以色列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以色列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以色列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互认安排》。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以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企业”),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以色列海关认可中国海关的高级认证企业为中国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以色列

  • 公告 | 关于修订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报文规范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海关总署受理了索尼物流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提交的“摄像机控制单元HDCU-2080”等4项归类行政裁定申请,并对相关商品作出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上述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18年商品归类行政裁定.doc海关总署2018年

  • 公告 | 关于修订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报文规范的公告

    2018年第113号根据关检融合需求,现将跨境电子商务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申报数据项接入报文规范修订事宜公告如下:一、报文修订情况详见下表:修订后的报文规范和经过海关验证的传输协议及接入服务产品参见《海关跨境统一版系统企业对接报文规范(试行)》(详见附件1)。二、企业对于其向海关所申报及传输的电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单证数据使用数字签名技术。具体如下表所示:表 1 进口业务单证责任主体表 2 出口业务单证责任主体企业数字签名的技术要求及密码产品选型参见《海关跨境统一版系统密码产品选型和使用指南》(详见附件2)

  • 公告 | 关于公布准予登记和准予续延登记证书有效期的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名单的公告

    2018年第112号根据《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第四十四批准予登记的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名单》(见附件1)和《准予续延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证书有效期的企业名单》(见附件2)予以公布,证书有效期3年。特此公告。附件:1.第四十四批准予登记的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名单.doc2.准予续延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证书有效期的企业名单.doc海关总署2018年8月27日

  • 关于“互联网+预约通关”的公告

    2018年第109号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更为便捷的通关服务,海关将推行“预约通关”互联网模式。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适用情形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失信企业除外),遇下列情形之一,需在海关正常办公时间以外办理通关手续的,可向海关提出预约通关申请:1.国家紧急救灾救援物资、危险货物;2.鲜活、冷冻、易变质腐烂的需紧急通关的货物;3.其他经海关认可确有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海关在正常办公时间内受理预约通关申请,企业需提前24小时提出申请,高级认证企业为8小时。二、操作方式申请人统一登陆“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8号丨关于实施布基纳法索97%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公告

    2018年第108号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将对原产于布基纳法索的进口货物实施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即零关税)。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9月1日起,对原产于布基纳法索的97%税目产品进口实施零关税,有关产品清单详见财政部网站。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口上述货物并申请享受零关税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的要求填制报关单,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第23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7号的规定

  • 海关总署令第242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的令

    海关总署令第2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8月16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9月12日海关总署令第15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署 长  倪岳峰2018年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海关统计工作,保障海关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海关统计服务宏观决策、对外贸易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

  • 关于进口马来西亚毛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马两国政府主管部门签署的马来西亚输华毛燕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条件议定书,准予符合《进口马来西亚毛燕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马来西亚毛燕输华。本公告内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进口马来西亚毛燕检验检疫要求海关总署2018年8月16日附件进口马来西亚毛燕检验检疫要求一、准予进境的产品范围毛燕,是指由金丝燕及同类型燕子唾液形成,经去除粪便、土壤以及一般杂质的初级处理,无霉变,未添加任何物质的产品。二、燕屋及初级加工企业注册要求进口毛燕的燕屋应获得经马来西亚政府主管部门注册。马来西亚输

  •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丨关于中国原产地证书和金伯利进程证书签发有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职责和队伍划入海关总署。现将原产地证书和金伯利进程证书签发事宜公告如下:  一、签证管理机构和签证机构  中国原产地证书和金伯利进程证书的签证管理部门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变更为海关总署,签证机构中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变更为各直属海关。  二、新版证书和签证印章生效时间  各直属海关将于2018年8月20日正式启用新版证书和签证印章,8月20日前原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旧版证书仍有效。  三、新版原产地证书和金伯利证书  (

  • 关于加工贸易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

    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0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修改。现结合署令修订内容以及此前发布公告内容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告如下:一、关于《办法》第二条经营企业应当在手册有效期内办理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结转、退运等海关手续。二、关于《办法》第六条(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手续:  1.抵押影响加工贸易货物生产正常开展的;  2.抵押加工贸易货物或者其使用的保税料件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

  • 关于防止保加利亚小反刍兽疫传入我国的公告(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18年第99号)

    近日,保加利亚农业和食品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通报,扬博尔州(Jambol)发生1起小反刍兽疫疫情,涉及160只山羊和380只绵羊,诊断性质为实验室检测,此次疫情为保加利亚首次发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保加利亚输入牛、羊及其相关产品,停止签发相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保加利亚的牛、羊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做退回或销毁处

  • 关于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18年第100号)

    为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和实施,实现海关通关全部单证无纸化和全流程线上办理,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决定:自2018年8月31日起,扩大《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范围。现公告如下: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以海关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我要查”相关功能下载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或向海关现场申请打印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二、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包括两部分,符合

  • 关于进口保加利亚去壳葵花籽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2018年第97号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粮食部关于保加利亚去壳葵花籽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允许保加利亚去壳葵花籽输华。保加利亚输华去壳葵花籽应符合《进口保加利亚去壳葵花籽植物检疫要求》(见附件)。本公告内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 进口保加利亚去壳葵花籽植物检疫要求海关总署2018年7月25日附件进口保加利亚去壳葵花籽植物检疫要求一、允许进境的产品产自保加利亚境内的去壳向日葵Helianthus annuus L.籽粒。二、生产设施要求保加利亚输华去壳葵花籽生产加工企业须符合

  • 关于进口乌拉圭鲜食蓝莓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2018年第96号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关于乌拉圭鲜食蓝莓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议定书》,允许符合《进口乌拉圭鲜食蓝莓植物检疫要求》(见附件)的蓝莓进口。本公告内容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 进口乌拉圭鲜食蓝莓植物检疫要求海关总署2018年7月25日附件进口乌拉圭鲜食蓝莓植物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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