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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滥用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反垄断新规来啦(上篇)

时间:2023-07-28     作者:贸法通【转载】   来自:贸法通

我们都知道,为了鼓励创新,某种程度上,知识产权是国家给我们创新人合法“垄断”知识的制度。为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

但是,国家同时还制定了《反垄断法》来规制垄断行为。去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对知网处以天价罚款,8760万元!正是因为知网利用它的商业模式在许多作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网罗天下论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不公平高价、限定交易。

那么大家一定十分好奇,知识产权和垄断之间的界限在哪里呢?

这不,新规就来啦!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让IP守护人来给大家划划重点吧!

重点一:扩充“滥用知识产权”的内涵

把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三类垄断行为均纳入调整范围。

重点二:落实“鼓励创新”的立法目的

规定第八条中明确了“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包括:

(1)“相关市场交易相对人转向具有替代关系的技术或产品的可能性”;

(2)转向具有替代关系的技术或产品的转移成本”;

(3)“下游市场对利用知识产权所提供商品的依赖程度”;

(4)“交易相对人对经营者的制衡能力”等。

规定第二十条,增加了可不被认定为垄断行为的豁免条款,也就是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的“正当理由”,其中特别强调可以考虑“有利于鼓励创新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因素。

重点三:完善“知识产权垄断协议”的类型

规定第六条中新增:经营者不得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规定第七条中,明确知识产权纵向协议同样适用“安全港”规则。什么是安全港呢?是指:虽然经营者签订了纵向垄断协议,但如果在相关市场不超过特定份额,现行指南中这个市场份额是30%,则推定这种垄断协议不会导致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法律不予禁止。

重点四:增加认定“不公平高价”的因素

规定第九条,把“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本和回收周期”纳入不公平高价的考量因素之一,也就是说对于知识密集型企业,这条规定的出现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面临的反垄断风险。

重点五:知识产权搭售行为和交叉许可行为

规定第十二条将搭售行为具体化为两种,包括“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被许可人购买其他不必要的产品”以及“强制或变相强制被许可人接受一揽子许可”。

规定第十三条则明确将“在不提供合理对价时要求交易相对人进行相同技术领域的交叉许可”规定为附加的不合理交易条件。

附:《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全文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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