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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等政策公告的解读

时间:2023-04-07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转载】   来自: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近期对外公布了《海关总署关于执行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等政策的公告》(公告〔2022〕135号),明确通关有关事项。


一、进出口关税税率

(一)最惠国税率。

1.进口暂定税率。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1020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其中自2023年4月1日起,取消7项煤炭产品的进口暂定税率,自2023年7月1日起,取消1项信息技术产品进口暂定税率。

主要调整包括:一是新增或降低部分医疗产品、消费品进口暂定税率,对部分抗癌药原料、抗新型冠状病毒药原料、镇癌痛药品实施零关税,降低假牙、血管支架用原料、造影剂等部分医疗用品进口关税,降低婴幼儿食用的均化混合食品、冻蓝鳕鱼、腰果等食品,咖啡机、榨汁器、电吹风等小家电的进口关税。二是降低钾肥、未锻轧钴等部分资源产品关税,降低部分木材和纸制品、硼酸等商品进口关税。三是降低集成电路重要生产材料铌酸锂、燃料电池用氧化依、风力发电机用滚子轴承等关键原材料、零部件的进口关税。四是取消或提高邻甲酚、甘草及其制品、大型轮胎、甘蔗收获机等国内已具备相应产能或技术优势商品的进口暂定税率。

2.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

根据信息技术产品降税协议安排,自2023年7月1日起,对62项信息技术产品实施第八步降税。

3.部分冻鸡产品最惠国税率。

2023年1月1日起,对3类冻鸡产品征税方式由从量计征调整为从价计征。

(二)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玉米、稻谷和大米、糖、羊毛、毛条、棉花、化肥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进口暂定税率,税率不变。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税率不变。

(三)协定税率及特惠税率。

2023年我国将实施19个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其中,根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有关规定以及协定对印度尼西亚生效情况,自2023年1月2日起,将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的部分商品实施RCEP协定税率。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协定有规定的,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协定无规定的,二者从低适用。

2023年继续对与我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惠税率。

(四)出口关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继续对铬铁等106项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提高铝和铝合金出口关税。


二、税则税目

2023年我国进出口税则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等进行调整。主要调整包括:一是增列白茶、蔬菜种子、手术机器人、激光雷达等商品税目;二是优化石房蛤毒素、螯虾等税目结构或表述。调整后,2023年税则共包括8位税目8948个,较2022年净增18个。


三、通关有关事项

海关总署为非全税目适用部分进出口环节税收政策的商品拆分了10位海关商品编号,并编制了《2023年进出口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3年进出口非全税目暂定税率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3年进出口非全税目适用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部分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2023年进出口非全税目对美加征关税排除延期清单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详见公告附件)。有关企业进出口符合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商品时,应按照上述对应的商品编号表申报商品编号,政策适用范围以《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规定的有关内容为准。

海关总署已将因税目调整等原因失效的商品归类决定和行政裁定清单发布于海关总署关税司门户网站(http://gszgs.customs.gov.cn/)并将动态更新。

根据《2023年关税调整方案》调整的关税税目、税率内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23年版)均可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询,供通关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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