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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帖│提前申报“二十问”上篇

“提前申报”是海关总署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在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减少企业通关成本方面成效显著。为帮助企业更好的运用“提前申报”模式,小编专门总结了企业关心的二十个疑难问题,供大家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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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Q1

什么是“提前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十八条规定:

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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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Q2

提前申报的适用范围?

进口货物提前申报

所有进口报关单有舱单信息即可进行提前申报,一不限企业信用等级、二不限运输方式(水运、空运均可)、三不限通关类型(口岸清关、一体化申报 均可)。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分拨分流的货物危险品、冻品、拆拼箱等需要进行分拨分流申请后进行提前申报。

出口货物提前申报

发货人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运抵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能够实现运抵报告电子数据联网传输的,均可实施出口货物提前申报通关模式,但出口危险货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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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Q3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和转关货物可以提前申报吗?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和转match关货物的提前申报比照一般贸易办理,提前申报转关货物的转关手续match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9号)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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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Q4

提前申报的时限要求?

A.进口货物提前申报:进口货物可以在货物起运后、抵港前,且进境舱单已传输到海关并经海关确认后(无舱单提前申报的情况除外),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可以向海关申报。

B.出口货物提前申报:应于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向海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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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Q5


提前申报的管理要求?

1.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报关公司应当如实申报,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取得数据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报关公司提前申报的,应当先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

3.校验单证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代理报关公司应当按照海关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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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提前申报时,进出口日期与实际进境日期不一致怎么办?

Q6

放行时根据船舶到港确报日期,系统自动修正进出口日期,不影响企业申报。企业按照舱单提示日期申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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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进口提前申报货物因故未到或所到货物与申报内容不一致怎么办?

Q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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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代理人与其收货人可以向海关提交说明材料,申请修改报关单,有关报关单的修改或修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修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20号)及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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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出口提前申报货物因故未到或与所到货物与申报内容不一致怎么办?

Q8

A

出口提前申报货物因故未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海关撤销原提前申报的报关单;

B

因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货物与提前申报内容不一致的,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需向海关提交说明材料,申请修改报关单.

有关报关单的修改或修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修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20号)及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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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提前申报有没有容错机制?       

Q9

对“提前申报”修改进口日期,以及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货物变更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

进出口企业、单位在适用“提前申报”模式中,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可从轻、减轻处罚或依法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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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许可证对提前申报有影响吗?

Q10

依据《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管理要求的公告》第五条,进出口货物的许可证件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应当有效。货物提前申报后,实际进境之前国际贸易管制政策发生调整的,适用货物实际进境之日的贸易管制政策。


敬请关注提前申报“二十问”下篇!


资料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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