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0年第4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0年8月12日起5年。 2013年8月7日,调查机关发布2013年第52号公告,决定由韩国乐天化学株式会社(LOTTECHEMICALCORPORATION)继承韩国KP化学公司(KPCHEMICALCORPORATION)在精对苯二甲酸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2.0%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2014年8月8日,调查机关发布2014年第52号公告,决定由韩国三星综合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GeneralChemicalsCo.,Ltd.)继承韩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