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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商务部]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51号 关于对进口自荷兰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的碳钢紧固件发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公告

      2010年6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4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2016年6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24号公告,决定维持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碳钢紧固件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6年7月28日,内德史罗夫(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反倾销措施生效后,进口自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的碳钢紧固件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发生了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按照原来反倾销措施的水平征收反倾销税,请求对进口自荷兰皇家内德史罗夫控股有限公司的碳钢

  • [商务部]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43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11年9月16日,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5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实施最终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1年9月17日起5年。  2016年7月15日,商务部收到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代表国内马铃薯淀粉产业提交的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的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实施的反补贴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

  • [外管局]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计划单列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根据《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第90号令)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

  • [外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16年7月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7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1.0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66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1.7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58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9.3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40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4.8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7209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6.2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399亿美元)。

  • [检验检疫局]上海国检局关于上海自贸试验区首批进境空箱检验检疫便利化企业名录及开展第二轮集中申请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8号)

    上海国检局关于上海自贸试验区首批进境空箱检验检疫便利化企业名录及开展第二轮集中申请事宜的公告  (2016年第8号)   为进一步提升上海自贸试验区海运进境空箱流转速度,提高上海口岸贸易便利化水平,根据《上海国检局关于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实施海运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的公告》(2015年第14号公告),上海国检局已对首批提出申请的十九家空箱经营人企业及其推荐的十四家港外合作场站完成综合评定及能力评估工作,其中B类企业十六家,C类企业三家,有能力作为承担B类空箱经营人享受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的港外合作场站七家;

  • [国税总局/外交部]关于发布《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1号)等有关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制定了《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 [国税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

  • [国税总局]关于《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于2014年12月9日在塔林正式签署。中爱双方已完成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议定书于2015年12月18日生效,适用于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8月31日

  • [国税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现将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原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每日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二、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纳税人端系统维护工作,由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负责。  三、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8月29日

  • [国税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

    为配合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进行了修订,现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在采集纳税人信息时应使用《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见附件)。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附件1中的《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纳税人)》同时废止。  三、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

  • [国税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二、其他个人采

  • [国税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为规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提高车辆购置税征管效率,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修订,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  一、《办法》第七条所称纳税人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分别如下: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上述证件上的签发机关所在地与车辆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同时提供车辆登记注册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书)或者

  • [国税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现对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公告如下: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8月7日

  • [国税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7月28日

  • [国税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对国际航空运输服务互免增值税或类似税收的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共和国政府对国际航空运输服务互免增值税或类似税收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于2016年6月20日在华沙正式签署。按照《协议》规定,《协议》自2016年7月1日起生效执行。  《协议》以英文签署,英文文本及中文译文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7月26日

  • [国税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修订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及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和《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分别于2014年10月13日和2015年5月8日在莫斯科正式签署。中俄双方已完成《协定》和《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和《议定书》于2016年4月9日生效,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协定》和《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关于《协定》第二十三条第六款规定的

  • [国税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现将红字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

  • [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0号(关于执行调整部分进口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相关事宜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已经国务院审核同意,并于2016年9月3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根据《修正案》的相关规定,自2016年9月15日起,对进口《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实施首次降税(具体内容见财政部网站)。为准确实施《修正案》,海关调整了部分非全税目信息技术产品海关商品编码和《规范申报目录》。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进口《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时,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海关商品编码和《规范申报目录》要求,如实、准确

  • [商务部]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9号 公布《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

    【发布单位】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公告2016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16-6-13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明确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导向,培育对外贸易竞争新优势,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编制了《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  附件: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6年6月13日《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  本目录共涉及24个重点发展领域

  • [商务部]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47号 发布《鼓励进口服务目录》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16]40号),为做好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落实《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提出的“对试点地区进口国内继续的研发设计、节能环保和环境服务等机遇贴息支持”的要求,明确服务进口重点领域,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务部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鼓励进口服务目录》,现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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