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 文章
搜索
最新活动
更多
热点资讯
更多
详细内容

归类进行时 | 谈谈84章的“功能优于用途”原则

归类总规则三(三)的“从后归类”原则,即“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后一个税目。”很多人在遇到看上去税则中有多个税目可以归入时,选择运用该规则直接从后归类了,但这样是否一定准确呢?我们先来看看下面的例子

西式快餐店用炸薯条机

又称“炸锅”

炸锅分三个区,底层低温存渣区,中层加热区,上层油炸区,油炸锅自动控温,按钮开关控制加油,放油。燃料选择:环保生物颗粒,木柴、煤炭、天然气、生物油等。加热方式:直燃一体。加热燃料:首先煤炭、其次生物颗粒,生物油,天然气等。

该商品看上去及可以按用途归入税目8438食品加工机器,又可以按功能归入税目8419利用温度变化处理材料的机器。如果按照归类总规则三(三)的“从后归类”原则归入税目8438,那就有问题了。因为在84章章注二(“功能优于用途”原则)中有明确的说明,即:“除第十六类注释三及本章注释九另有规定的以外,如果某种机器或器具既符合税目84.01至84.24中一个或几个税目的规定,或符合税目84.86的规定,又符合税目84.25至84.80中一个或几个税目的规定,则应酌情归入税目84.01至84.24中的相应税号或税目84.86,而不归入税目84.25至84.80中的有关税号。”这就是说,当一个商品即可按功能归入84章的84.01至84.24中一个或几个税目或者是归入税目84.86,又可以按用途归入84章的84.25至84.80中一个或几个税目的时候,要优先考虑功能,即84章的“功能优于用途”原则。

税目84.86是协调制度自2012版起的增加列目,包括半导体、集成电路、平板显示器等税则限定的信息技术产品制造业用机器装置,这个税目也要优先考虑,请注意

但是,这是否与归类总规则三(三)的“从后归类”原则冲突了呢?答案是不冲突。因为在归类总规则一中这样描述:“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从描述中我们得到了三个信息,即:

1

关于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不具备归类法律效力;

2

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3

用总规则一解决不了的其他情况,要运用后面的归类原则。

据此,我们可以了解章注是有法律效力的。我们依据章注明确归类,其实使用的是归类总规则一。那么我们知道归类总规则一至四的适用是有递进关系的,要依次使用,从而用总规则一解决的问题就不需要再用后面的总规则二至四了,也就是谈不到归类总规则三(三)的“从后归类”原则了。所以上述商品应归入税目8419,而不属于税目8438的范畴。

大家了解这一点非常重要,由于常与总规则三(三) “从后归类”原则所混淆,所以84章章注中的“功能优于用途”原则往往被忽略。
来源:天津归类分中心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