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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聚焦 | 优惠贸易协定出口货物管理公告解读

你好,听说优惠贸易协定出口货物管理有了新规定?

答:是的,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9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报关单“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目将增加“出口享惠情况”填报项,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选择“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如实申报。


出口货物申报“出口享惠情况”填报项,有哪些积极影响?

答:出口企业如实申报“出口享惠情况”填报项,其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惠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可以咨询企业注册地海关或负责该优惠贸易协定的海关总署原产地办公室,海关将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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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享惠情况”填报项和三个选项的含义分别是什么?

答:出口享惠情况,是指根据我国签署并实施的优惠贸易协定,我国出口货物在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进口时,计划享受对方优惠关税的情况。

“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是指出口货物没有计划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

“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是指出口货物计划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

“出口货物不能确定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享受优惠关税”,是指出口货物在出口申报时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进行申报。

所有出口货物报关单都需要申报这个填报项么?

答:是的。当出口报关单申报的“最终目的国(地区)”是我国已签署并实施的优惠贸易协定涉及国家(地区)时,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根据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计划享惠情况,如实申报“出口享惠情况”栏目。

我国已签署并实施的优惠贸易协定涉及出口国家(地区)和海关总署原产地办公室负责优惠贸易协定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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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提示:

当出口报关单申报的“最终目的国(地区)”不是优惠贸易协定涉及国家(地区)时,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选择“0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不享受优惠关税”进行申报。


出口货物代理人,由于自身原因不知道货物出口享惠的具体情况,这时能选择“不确定”这个选项么?

答:不能。出口货物代理人自身不确定出口货物在最终目的国(地区)计划享受优惠关税情况的,不属于该选项的适用范围。出口货物代理人应当及时联系出口货物发货人或生产销售单位了解有关情况,并如实申报,不能因为代理人自身不确定而选择该选项。


对于进口货物报关单也需要申报这个填报项么?

答:进口报关单无需填报“出口享惠情况”栏目,系统将自动为该项赋值为“3不适用于进口报关单”。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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