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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详解“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

今年7月,海关总署决定选择部分电子化手册管理模式的企业,试点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9号(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公告)

首批试点海关为天津、沈阳、南京、杭州、武汉、拱北、黄埔、重庆、成都海关。目前,黄埔、南京、天津、拱北、重庆、成都等海关已率先启动相关改革试点工作,其他各个海关也在积极推进中。

为什么改?


30多年的监管实践表明,海关对加工贸易以合同为单元的监管模式迫切需要变革。首先,以合同为单元监管模式与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方式不相适应,有时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企业完整的生产经营链条,不仅增加了海关和企业双方的工作量,影响了业务办理效率,企业容易出现擅自串料、先出后进等非主观故意的程序性违规问题;其次,《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中提出要“积极推进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改革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努力形成与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保税监管制度”,为落实这一要求,《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改革方案》提出要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的工作任务;再次,随着加工贸易行政审批改革、海关金关二期建设和法规修订等工作的推进,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具备了开展试点的政策、法规和信息化系统基础,各方面条件具备。

改了什么?


1新监管模式什么样?


改变以合同为单元的传统监管模式,建立符合企业生产特点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逐步推行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为主线,以企业物料编码(料号)或HS编码(项号)为基础,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2改革目标是什么?


通过试点探索实现以下目标:

适应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方式。顺应企业生产经营实际,解决海关以合同为单元监管与企业生产实际脱节的问题,建立一套包括前期账册设立、中期过程管理、后期核报管理在内的企业规范申报要求和自律管理规范等基本制度。

简化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手续。简化与规范企业从设立到核销全过程的申报流程,减少申报单证,提高企业业务办理效率,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优化关企双方的权利义务。进一步规范企业申报,强化企业申报责任,实现企业守法便利、违法必究,同时通过实施海关风险管理,提高海关监管效能,推进关企良性互动。

如何分步推进改革?

1启动时间


首批启动时间为2017年8月1日;第二批启动时间为2017年年底至2018年年初。

2在哪儿试点?


首批选择在有监管模式改革迫切需求且属于国家级创新项目实施领域的地域,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示范区以及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海关、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等。综合考虑地方工作基础和相关条件,将黄埔、南京等9个海关纳入首批优先参与试点单位。第二批仍将按照上述原则进一步统筹后确定并公布。待有关试点平稳推行、总结经验后,再适时推广至全国。

改革实施范围

1什么样的企业可以参与试点?


公告要求试点海关可根据本关区加工贸易业务特点,结合改革试点的实际需求,选择“资信良好、管理规范、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企业”参与试点。具体条件是,以自己名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生产型企业,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评定,企业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二是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且企业内部管理完善,信息化系统相对完备,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这一条在政策设计时主要是为了突出体现企业分类管理与加工贸易监管相衔接的理念。也就是说,一般认证以上企业只要是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生产型企业,在首批试点关区范围内,只要有意愿均可自动纳入试点范围。满足海关监管要求,主要指企业主动配合海关监管,规范办理海关手续,能够及时、准确地按照海关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单证和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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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后做法对比与成效

2什么样的企业予以退出试点?


公告明确试点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海关可撤销其试点资格:

一是企业信用等级降为失信企业的;

二是内部信息化系统不完备,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逻辑链条不完整,耗料管理不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三是不能规范办理海关手续,不能按要求及时提交、保留、存储相关数据、单证和资料的;

四是主动申请不实施新监管模式的;

五是其他需要撤销新监管模式的。

3改革涉及哪些作业环节?


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简化和规范了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和核销等各个加工贸易环节手续。

预计成效


通过改革,海关主动顺应市场规律和企业诉求,深入推进简政放权,通过创新模式、简化执法层级与环节、优化制度设计,企业的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得到进一步激发。

海关主动顺应企业生产实际,探索建立既能与企业生产实际同步,又能满足海关要求的申报制度和多元化的核销制度,实现关企双赢。

海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创新,重点调整优化关企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强化企业如实申报义务和海关风险管理职能,形成企业守法便利、海关高效运作的良性互动。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201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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