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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征管】原来可以这样“保”通关

时间:2023-05-24     作者:黄埔海关12360发布【转载】   来自:黄埔海关12360发布

一、什么是关税保证保险

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落实国务院相关工作要求,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引入关税保证保险产品,于2018年11月1日在全国海关范围内开展以《关税保证保险单》作为税款类担保的改革试点,为企业提供海关税收担保增加了一种新的路径选择。

关税保证保险是国内第一个以政府机构(海关)作为被保险人的保证保险产品,企业凭保险公司出具的《关税保证保险单》向海关办理税款类担保手续,即可实现“先放行后缴税”。


二、关税保证保险的优点

在关税保证保险之前,企业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往往通过现金担保或银行保函的形式办理通关手续。相比传统银行担保,关税保证保险具有办理手续简单、不需要占用企业自有资金和银行授信额度、担保费用低等特点。


1、门槛低,出单快

关税保证保险办理门槛低,除失信企业外,各种规模、类型的企业均可办理,大大降低了企业的信贷难度,可惠及更多、更广的企业,尤其是融资压力大、对通关时效要求较高、在银行授信额度不足或暂未获批银行授信的中小企业。关税保证保险业务从保单业务的申请到开立保单,较银行简便。部分保险公司已上线“单一窗口”在线投保,办保时效更高。

2、担保成本较低

企业可以通过比较保证金、银行保函和关税保证保险等担保方式在通关效率和财务成本等方面的优缺点,自主选择最符合企业需要的担保方式。相对于银行要求的现金流保证或者资金沉淀,企业获取关税保证保险一般无需在保险公司缴存一定比例的资金或者抵押相应财产,占用资金成本和担保成本较低。如企业盘活资金进行生产投资或购买理财产品,收益将更高。

3、助力通关提速

关税保证保险担保放行,报关手续简化,可有效避免税费支付系统故障、支付账户资金调度等问题造成的货物滞压,缩短货物通关时间;企业减少内部按批次审批、支付税费的操作环节,有效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三、如何办理关税保证保险

企业与保险公司签署《关税保证保险单》,按照该保险合同约定的费率支付保险费,取得保险额度。由保险公司通过电子在线传输至直属海关关税处备案,生成“关税总担保”担保物备案号,实现一份担保在属地海关备案,可选择在全国海关通办汇总征税、纳税期限、征税要素三类担保业务,在担保额度内“先放后税”。


四、可以选择哪些保险公司

目前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有: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供参考,以海关总署公布为准)


五、办理通关手续

关税保证保险可以运用于以下三种担保业务类型:


1、汇总征税担保模式

企业凭关税保证保险办理汇总征税相关事项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2018年第70号执行。即企业申报时选择汇总征税模式的,一份报关单使用一个总担保备案编号,可在生成税款信息之日起15日内或次月第5个工作日前缴税。税单核注后,企业担保额度自动恢复。

2、征税要素担保模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担保事务,可以采取征税要素担保模式。即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货物、物品暂时进出境的;货物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租赁货物进口的。

3、纳税期限担保模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担保事务,即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可以采取纳税期限担保模式。海关对接受申报且满足全部放行条件的,即可实施现场卡口放行。


六、理赔相关事宜

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将冻结企业担保备案并启动索偿程序。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被保险人赔偿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税款划转至相应国库账户。保险机构足额履行赔付义务后,海关将配合保险机构开展代位追偿。


*内容供参考,如有调整请以最新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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