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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 | 进出口危险品通关法律风险提示

时间:2023-03-09     作者:南京海关发布公众号【转载】   来自:南京海关发布公众号

危险品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或环境污染,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品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当依法活动,当好第一责任人。南京海关坚持“打击、治理、震慑”并举,全链条严厉打击进出口危险品伪瞒报等违法行为,筑牢国门安全防线。

随公职律师“关小律”看一看常见进出口危险品问题咨询解析吧!


企业A:我公司从韩国进口了一批异氰酸乙酯原料,报关代理公司通知我司提供产品涉危信息及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材料,海关有这方面要求么?

海关公职律师:海关依法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负责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进出口企业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准确填制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报关单或出口报检单,并随附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符合性声明等相关文件材料。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共列出各类危险化学品2828项,异氰酸乙酯属于危险化学品,贵公司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产品涉危信息。

进口危险化学品报关申报内容:产品的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 (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

进口危险化学品报关随附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海关提醒:进出口企业是如实报关的法定义务主体,应准确填报产品涉危信息,避免误申报,鼓励提前申报;根据海关审单提示,企业应及时修改单证信息或补交资料,以防被退单影响货物通关,杜绝实施涉危违法行为。


企业A: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申报的要求我们知道了,那如何知晓产品涉危信息?

海关公职律师:可通过查看货物包装上的UN标记、运输标签、危险公示标签,审查该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中的危险性概述、成分/组分信息、运输信息、法规信息等项目,初步获取货物的危险类别、主要成分CAS 号、联合国编号、包装类别等危险属性信息。

海关提醒:准确识别产品涉危信息是申报的关键和基础。企业应与危险品供应方等合作对象做好信息沟通,关注有关合同条款、技术说明书等资料,准确获取产品涉危信息。


企业B我公司要向泰国出口一批98%浓硫酸,请问通关注意事项有哪些?

海关公职律师:98%浓硫酸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作为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贵公司应向产品属地海关如实报检,并附随相关技术文件、符合性声明等材料。这批出口产品也属于危险货物, 还应向属地海关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海关对这批出口货物鉴定合格后签发《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否则不准出口。

出口危险化学品报检随附材料: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2、《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散装产品除外) ;果单》

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4、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样本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海关提醒: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海关总署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企业B:听说出口报检要随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那怎么办理呢?

海关公职律师:出口危险货物必须使用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否则不准出口。除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外,出口危险货物需取得《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危险货物包装的生产企业向其所在地海关提出包装性能鉴定申请,属地海关检验合格后签发《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海关提醒:危险货物包装是确保危险货物“不危险”的一道关键屏障。出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应遵守海运、空运、公路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出口危险货物发货人必须严格按照货物的危险特性、类别、运输方式等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包装,并按要求加贴化学品安全标签等,避免造成货物泄露、暴露或变质,杜绝引发安全事故。


企业C:听说进出口涉危违法行为的后果很严重,是这样吗?

海关公职律师:进出口贸易中,涉危企业的主要违法行为表现为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未申报、不如实申报等,如“涉危不报” “高危低报” “多危少报” “其他危险品伪瞒报”等违法情形。对企业上述违法行为,海关依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被海关处罚后,还可能被认定为失信企业,将面临海关“惩戒性”布控监管;对严重失信主体,海关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这将大幅提高相关企业违法失信成本。

海关提醒:今年,南京海关将继续充分运作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完善智慧海关协同监管机制,全面筑牢风险防控、现场监管、后续稽查三道防线,对涉危险品违法行为保持打击高压态势和震慑力度,并加强与应急、交通、海事等部门的协同联动监管,筑牢进出口危险品大安全屏障。


重点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十七条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出口危险货物的生产企业,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第四十二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未按照规定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对委托人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或者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七条第二项  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第九条第一项  有本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第三项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第十五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 (包括外包装件 )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6.《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

第二十三条  失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违反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进出口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走私固体废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非法进口固体废物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50万元的。


7.《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

8.《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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