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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从轻、减轻、不予处罚?企业主动披露好处多!时间:2021-06-25 近年来,海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全国海关通过推动落实主动披露制度,鼓励企业守法自律,引导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自纠、守法自律,对认定为主动披露企业给予其享受系列红利政策,有力提升了企业合规经营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有效激发企业市场主体活力,为诚信企业开辟了一条“守法容错”的绿色通道。赶快来学习一下“主动披露”的有关知识吧! 一、什么是主动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有关企业、单位主动披露”。 二、主动披露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一)不列入企业信用记录 涉及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的,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二)减免滞纳金 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依法减免滞纳金。 (三) 从轻减轻处罚 按照海关相关规定,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海关可以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四)不予处罚 1.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在涉税违规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不影响管理措施 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如认证企业没有主动披露违规行为,在海关立案调查期间,海关可以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按照一般信用企业实施管理。 三、涉及主动披露的海关规定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3.《关于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5〕27号公告) 4.《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款滞纳金减免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7〕32号公告)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 6.《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178号公告) 7.《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19〕161号公告) 四、哪些情形不适用主动披露 1.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 2.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 3.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4.走私行为、走私犯罪不在适用范围。 五、主动披露申报途径有哪些 (一)企业可以向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递交纸质《主动披露报告》 所需材料如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1.《主动披露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3.能够说明存在问题的报关单证、合同、发票、会记账簿、凭证、生产记录、中介审计报告等单证材料复印件。 4.若企业是委托代办还需要递交相关授权委托材料。 (二)通过“互联网+海关”,线上申请 操作步骤如下: 1.打开海关总署门户网站,点击“互联网+海关”链接。 2.点击“企业管理和稽查”模块,打开左下角“企业稽核查”链接。 3.登录系统。 (注意:使用电子口岸法人卡登录,可以使用“稽核查事项办理”全部功能,如果用操作员卡登录,只能查看“海关通知”。) 4.确认《企业同意书》。从“稽核查功能开通”处进入,向海关确认《企业同意书》。 (注意:企业端收到“海关接收成功”回执后系统将会自动退出《企业同意书》确认页面。如果系统未自动退出,请及时联系海关人员。) 5. 稽核查事项录入。 6. 申请录入: (1)“申请海关”栏,填写关区代码。 (2)“申请项目”栏,点击空白处,选择相应选项。不需录入“作业编号”。 (3)上传所需文件。可上传10个以内的附件资料,每个文件不大于3.5MB。企业如在电子口岸已备案电子印章,上传的PDF文件将可使用文档盖章功能。 7. 查询: 申请单提交后,可在“稽核查事项查询”查看提交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