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规范申报】2021年规范申报目录变更及易错点解析(第三期)时间:2021-03-23 与归类不一致。 与括号提示不一致或未详细描述括号内要求。 “拉丁学名”未根据商品实际申报拉丁文属名和种名。 “拉丁学名”第一个词是属名,为名词;第二个词是种名,为形容词,用来形容物种的特性。拉丁学名具有唯一性。 签约日期申报为“见合同”或“无签约日期”。 葡萄酒申报要素“包装规格”申报过于简单。 葡萄酒申报要素“进口方式”理解错误。 税目22.04项下葡萄酒申报要素“原液进口或原瓶进口请注明”,修改为“进口方式(原液区内加工、原液区外加工、原瓶有品牌、国内贴品牌)”。 葡萄酒申报要素“品牌”理解错误。 税目22.04项下葡萄酒申报要素“品牌”是指制造商或经销商加在商品上的品牌标志,实际需要申报中文和外文品牌名称。进口时分两种情况,一是已确定商标或商标权的(包括已贴好标的,或者在外贸合同或原产地证上已确定商标的),需填报中外文品牌名称;二是未确定商标或商标权,需要在国内保税区重新赋予商标再贴牌的,应填报出区时实际贴牌的中文品牌名称。 “无需报”的填写注意。 成分含量漏报其中一项。 此处应同时申报商品的“成分”及“含量”。“成分”指货品所构成的部分或要素,一般指所含物质的种类;“含量”一般指所含物质的数量。28章、29章的化工品,原则上应将各成分报清且含量相加为100%(除非未明确申报的残留物质不影响归类)。 规格型号漏报其中一项。 用途未按括号内提示填写。 对于“用途(适用于××品牌××机或通用于××机等)”应根据“括号”内的说明内容准确申报。 技术指标。 是否有无类要素的填写。 供稿单位:上海海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