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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保税物流中心B型(附名单)1 调整加贸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放宽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海关总署于2020年7月1日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8号(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并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相关热点问题 01 放宽后,对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如何规定? 答:对符合条件按月办理内销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 02 对采用“分送集报”方式办理出区的境内区外的货物,在办理内销申报纳税的时限上有何要求? 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采用“分送集报”方式办理出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手续的,在不超过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或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03 按季度申报纳税可否跨年? 答:加工贸易企业按季度申报纳税时不得跨年操作,企业需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 2 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 海关总署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并于2020年7月1日施行。 相关热点问题 01 “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是指什么意思? 答: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 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 02 有哪几个关区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 答: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3 离岛免税 2020年6月29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另海关总署于2020年7月10日发布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 相关热点问题 01 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附件中的离岛旅客、身份证件和运输工具分别指什么? 02 离岛免税购物是否有额度限制? 答: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不限次数。 03 离岛旅客年度免税购物额度中如有剩余(或者未使用),在缴税购买超出免税限额的商品时,海关如何额计征税款? 答:离岛旅客年度免税购物额度中如有剩余(或者未使用),在缴税购买超出免税限额的商品时,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减去剩余的免税限额”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04 离岛旅客已在隔离区提取了购买到的免税品,但因某些原因航班取消了,那么提取到的免税品可否带出隔离区? 答:离岛旅客在隔离区提货后,因航班(车次、航次)延误、取消等原因需要离开隔离区的,应当将免税品交由离岛免税商店(包括提货点)代为保管,待实际离岛再次进入隔离区后提取。 05 购买的离岛免税品是否可以二次销售? 答: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违反公告规定倒卖、代购、走私免税商品的个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