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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解读|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上周海关总署2019年第58号公告新鲜出炉 该公告对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纳税给出了全新的路径 下面对该公体告具操作及注意点进行解读 帮助大家做好理解并为下一步申报做好准备 该公告仅针对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纳税工作 不包括其他成交价格应税调整要素 佣金和经纪费、容器费、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协助费用、转售收益等成交价格调整要素的申报纳税不属于该公告内容,如需申报请延用以往申报方法。 接着我们来看58号公告给予 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纳税的重大改变 通过理解完整的公告内容 我们可以这样说 58号公告为企业提供这样一条路径 将应税特许权使用费视为一种特殊货物通过报关单形式向海关进行申报 58号公告以应税特许权费用相关货物进口时是否已支付应税特许权费用给予了两种申报模式: 第一种申报模式: 相关进口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在进口货物报关时在报关单“杂费”栏目进行申报,并使用海关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进行征税; 第二种申报模式: 相关进口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这种情况需要使用与进口货物分离单独申报的模式,58号公告给出了全新的操作方法,申报内容应如下填制: ▪ “商品名称”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名称; ▪ “商品编码”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编码; ▪ “法定数量”栏目填报“0.1”; ▪ “总价”栏目填报每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 ▪ “毛重”和“净重”栏目填报“1”。 第二种申报模式在填报申报内容之外,58号公告给出了特殊要求将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与普通货物加以区分,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应在支付特许权费用后的30日内向海关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需要填写并随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见公告附件); 在进行单独报关单申报时在“监管方式”栏目填报“特许权费用后续征税”(代码9500),该“监管方式”为海关总署在2019年3月增列,具体情况见《海关总署2019年第20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的公告》; 海关按照接受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之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不再按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税率、计征汇率计征,这点在预估征税额时请特别注意! 在五月一日之后需要申报应税特许权费用的纳税人可以准备起来啦~~~ 最后再次请大家注意 该公告所指特许权费用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而该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应计入完税价格),请按照《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判定。 如果企业对支付特许权费用是否应税仍有疑问,也可以向所在关区申请价格预裁定进行确定。 来源:上海海关12306热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