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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窗口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年报填报指引

根据相关规定,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3月31日前)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单一窗口标准版已经上线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年报功能,具体怎么进行合并申报呢,请看下方填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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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内容有:

1、减免税货物安装地点、使用情况;

2、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调换、抵押、质押、留置、转让、出售、移作他用、退运境外或进行其他处置的情况;

3、减免税进口货物超立项条目范围或未能完全按立项条目要求使用的情况;

4、实际进口的减免税货物的规格、型号和技术参数是否与申报时相同;

5、企业改制、转型、股权转让或合并、分立及其他资产重组情况;

6、减免税设备是否已入本单位固定资产账;

7、其他需向海关说明的情况;

最后是“备注”一栏,可增加相关减免税企业自查备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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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关务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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