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3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征收反倾销税。
2014年12月12日,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潍坊绿霸化工有限公司和凡特鲁斯特种化学品(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称国内产业申请人)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终裁后印度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JubilantLifeScienceLimited,以下简称吉友联公司)向中国出口的吡啶的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要求对原产于吉友联公司进口吡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