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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商务委
  • [商务部] 修订《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现发布经修订的《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本清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进行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的公告

    2010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0年4月22日起5年。
    2014年10月2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4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5年4月21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大陆

  • [商务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12号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制度改革,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称自贸试验区)营造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决定在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为落实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的相关要求,规范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工作,现公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商务部2015年4月8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

  •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第22号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2011年12月2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同时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商务部部长:高虎城2015年3月10日文章来源:商务部官网 2015-03-10

  • [商务部] 关于终止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措施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措施的公告

    2010年4月1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1号公告,决定自2010年4月1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征收反倾销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征收反补贴税,上述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4年10月1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7号公告,宣布上述措施将于2015年4月10日到期。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15年2月25日收到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未漂白纸袋纸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和支持该申请的肇庆科伦

  • [商务部]关于延长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案调查期限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4年3月19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印度进口吡啶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的公告

    2013年11月2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3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征收反倾销税。

    2014年12月12日,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潍坊绿霸化工有限公司和凡特鲁斯特种化学品(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称国内产业申请人)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终裁后印度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JubilantLifeScienceLimited,以下简称吉友联公司)向中国出口的吡啶的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要求对原产于吉友联公司进口吡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

  • [商务部]关于终止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2010年1月3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号公告,决定自2010年1月3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4年7月3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0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5年1月30日到期。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 [商务部]关于2015年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为使利害关系方及时了解措施期限,商务部对2015年将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公告如下

  •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防科技工业局、解放军总装备部]关于对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现决定对下列三类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一、射/航程等于或大于 300千米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系统。
    二、具有下列任一特征的,具备自主飞行控制和导航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系统:
    1.包含容量为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或
    2.经设计或改进后能配备容量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三、具有下列任一特征的,具备操作员从视距外控制飞行能力的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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