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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商务委
  •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印度进口吡啶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的公告

    2013年11月2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3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征收反倾销税。

    2014年12月12日,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潍坊绿霸化工有限公司和凡特鲁斯特种化学品(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称国内产业申请人)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终裁后印度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JubilantLifeScienceLimited,以下简称吉友联公司)向中国出口的吡啶的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要求对原产于吉友联公司进口吡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

  • [商务部]关于终止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2010年1月3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号公告,决定自2010年1月3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4年7月3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0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5年1月30日到期。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 [商务部]关于2015年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到期情况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为使利害关系方及时了解措施期限,商务部对2015年将到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公告如下

  •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防科技工业局、解放军总装备部]关于对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现决定对下列三类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
    一、射/航程等于或大于 300千米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系统。
    二、具有下列任一特征的,具备自主飞行控制和导航能力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系统:
    1.包含容量为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或
    2.经设计或改进后能配备容量20升以上的气雾剂布撒系统/装置。
    三、具有下列任一特征的,具备操作员从视距外控制飞行能力的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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