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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税总局]关于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规定,现就取消“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和“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两项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货的,其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予以退还。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9号(关于2016年关税实施方案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关税实施方案》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进口关税调整(一)最惠国税率。1.对冻格陵兰庸鲽鱼等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见附件1);2.对冻的整只鸡等46种商品继续实施从量税或复合税(见附件2);3.对小麦等8类47个税目的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见附件3);

  • [外管局]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40号

    为加快外汇市场发展,推动市场对外开放,现就延长外汇交易时间和进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体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延长外汇交易时间。自2016年1月4日起,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系统每日运行时间延长至北京时间23:30,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及浮动幅度、做市商报价等市场管理制度适用时间相应延长。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北京时间16:30人民币兑美元即期询价成交价作为当日收盘价。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7号(关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扩大试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已扩大到江苏省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城和浙江省海宁皮革城。为进一步促进市场采购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规范对市场采购贸易的管理,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54号,以下简称“54号公告”),现将海关监管方式“市场采购”(代码:1039)适用范围扩大到江苏省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城和浙江省海宁皮革城内采购的出口商品,海关监管相关事宜按照54号公告第一项到第十项规定办理。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6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实施办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澳自贸协定》),我国将对自澳大利亚进口有关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管理措施,即当有关农产品进口数量超过规定的触发水平时,我国可通过附加关税的方式对该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现将有关实施事项公告如下:一、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以下简称有关农产品)包括2类,共8个税则号列(见附件1《〈中澳自贸协定〉项下特殊保障措施农产品分类表》)。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特别货物清单》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9号发布)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特别货物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4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9号)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该附件以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2012年《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3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贸协定》)将自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9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关于进口货物(一)自2015年12月20日起,对进口的韩国原产货物(见附件1)实施协定税率。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8号发布)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上述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以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商品名称及协调编码制度》2012年版为基础。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1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澳自贸协定》)将自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8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关于进口货物(一)自2015年12月20日起,对进口的澳大利亚原产货物(见附件1)实施协定税率。本公告附件1中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范围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7号(关于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符合“直接运输”单证事宜的公告)

    为便利各优惠贸易安排中“直接运输”条款的实施,对于经香港或澳门之外的第三方中转的进口货物,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运输单证之一的,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地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一、对空运或海运进口货物,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具的单份运输单证。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0号(关于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经港澳中转进口货物相关证明文件的公告)

    为便利各优惠贸易安排中“直接运输”条款的实施,现就经香港或澳门中转货物单证提交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申报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时向海关提交下列运输单证之一的,海关不再要求提交中转确认书或者未再加工证明:(一)对空运或海运进口货物,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具的单份运输单证。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适用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及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等区域内开展以下保税维修业务:(一)以保税方式将存在部件损坏、功能失效、质量缺陷等问题的货物(以下统称“待维修货物”)从境外运入区域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出境;(二)待维修货物从境内(区域外)运入区域内进行检测、维修后复运回境内(区域外)。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6号(关于公布2016年1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及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了《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和《2016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3)。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5号(关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无纸化相关事宜的公告)

    为深化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和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自即日起,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开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业务无纸化,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可通过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修撤单办理/确认”功能(以下简称预录入系统)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手续。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4号(关于对科摩罗联盟等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将对有关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实施零关税。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自2015年12月10日起,对原产于科摩罗联盟、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多哥共和国、利比里亚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等9个最不发达国家97%税目产品进口实施零关税。有关产品清单见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5号附件6。

  • [商务部]关于公示2016年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铟、锡、磷矿石出口配额企业名单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稀有金属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申报2016年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资质,申报2016年铟、锡、磷矿石出口配额的企业名单予以公示。

  • [商务部]关于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调整进出口商品结构,现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2015年海关商品编码,调整后的限制类目录共计451项商品编码(见附件)。其中,限制出口95项商品编码,限制进口356项商品编码。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关于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11个十位商品编码(见附件)。

  •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9号(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修订内容的公告)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作出修改:将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自动许可进口”修改为“非限制进口”;同时,删去第三款中的“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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