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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53号(关于乌兹别克斯坦沙枣干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时间:2023-11-03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有关乌兹别克斯坦沙枣干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乌兹别克斯坦沙枣干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乌兹别克斯坦沙枣干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允许进口的乌兹别克斯坦沙枣干是指以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种植的沙枣(Elaeagnus angustifolia)为原料,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经采收、清洗、干燥或其他加工工艺制作而成的供人类食用的干果。 


三、食品安全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输华沙枣干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植物检疫要求 

(一)乌兹别克斯坦输华沙枣干的的原料应来自经乌兹别克斯坦农业部下属的植物保护检疫局(以下称APPQ)确认符合相关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要求并予备案的果园(种植企业)。 

(二)乌兹别克斯坦输华沙枣干不得带有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地中海粉螟Ephestia kuehniella Zeller、拱殖嗜渣螨Chortoglyphus arcuatus (Troupeau)、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花斑皮蠹Trogoderma variabile Ballion、黄曲霉菌Aspergillus flavus。 

(三)乌兹别克斯坦输华沙枣干不得带有活虫以及故意添加或混杂的其它杂质。 


五、生产企业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沙枣干生产加工企业有责任确保其输华沙枣干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输华沙枣干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由APPQ推荐,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 


六、加工过程要求 

(一)乌兹别克斯坦输华沙枣干应使用烘箱或烘干机等干燥机械进行脱水加工,加工过程中应剔除霉变粒。 

(二)乌兹别克斯坦输华沙枣干的原料种植、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出口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的相关安全卫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七、包装、标识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输华沙枣干应使用干净、卫生、透气、新的、符合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并在运输过程中防止发生撒漏。每一包装应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及其在华注册号、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等英文可追溯信息。上述信息可以以标签形式粘贴在包装上。 


八、运输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输华沙枣干装运前,应对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并符合卫生防疫要求,不得混入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限定性检疫物,如杂草籽、活体昆虫、植物残体、土壤以及其他外来杂质。 


九、证书要求 

乌兹别克斯坦官方应对经检验检疫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输华沙枣干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书中应注明沙枣干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在华注册号及“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沙枣干符合中乌双方签署的关于乌兹别克斯坦沙枣干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该批货物不带有地中海粉螟Ephestia kuehniella Zeller、拱殖嗜渣螨Chortoglyphus arcuatus (Troupeau)、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花斑皮蠹Trogoderma variabile Ballion、黄曲霉菌Aspergillus flavus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十、其他 

乌兹别克斯坦输华沙枣干应来自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的企业。获得注册的乌兹别克斯坦输华沙枣干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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