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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510号)

时间:2023-01-06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转载】   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五一〇号

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的施行,回应创新主体对局部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的迫切审查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修订《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23年1月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1月4日

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专利申请人自2021年6月1日(含该日,下同)起,可以通过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依照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提交请求保护产品的局部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并用虚实线相结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的内容,要求保护的局部包含立体形状的,提交的视图中应当包括能清楚显示该局部的立体图;未在整体产品的视图中用虚实线相结合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的内容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请求保护的局部。

第二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认为存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通过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提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查。

第三条 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提交请求外观设计专利本国优先权的书面声明。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附图显示的设计提出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除外。

第四条 对于申请日为2021年6月1日后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第五条 对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缴纳相关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请求进行审查。

第六条 专利权人自2021年6月1日起,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自新药上市许可请求获得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纸件形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后续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上述请求进行审查。

第七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专利权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以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对2021年6月1日后提交的上述声明进行审查。

第八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被控侵权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六十六条,通过纸件形式或电子形式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九条 自2021年6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第十条 申请人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本办法作出的有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审请求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申请日为2021年5月31日(含该日)之前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二三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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