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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办理加工贸易货物销毁你应该知道这些

时间:2021-08-05     作者:青岛海关12360热线【转载】   来自:青岛海关12360热线

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对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向海关申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采取焚烧、填埋和其他无害化方式,改变货物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的处置活动。


企业资质

加工贸易企业应委托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列明废物处理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对废物处置资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关收取单证

(一)《加工贸易业务(综合类)审批表》;

(二)《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

(三)销毁处置残次品的,还应提交《残次品折算料件对应关系表》;

(四)销毁处置来料加工货物的,应提交货物所有人的销毁声明;

(五)销毁处置方案,方案应明确以下内容:

1、销毁方式,指焚烧、填埋、压碎等具体手段;

2、销毁结果,指销毁货物是否完全灭失或者销毁后的货物是否仍有回收利用价值;

3、销毁后仍有残值的,应明确货物报验状态(片、块、团、丝等);

4、销毁后货物的预估残值情况。

(六)销毁处置单位的资质证明及企业与该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

(七)企业申报销毁处置的加工贸易货物无法内销和退运的说明;

(八)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重点要点

销毁处置未获得收入

企业销毁处置货物为进口料件、残次品且未获得收入的,应按“料件销毁(0200)”方式报关,残次品应折算为原进口料件;销毁处置货物为边角料、副产品且未获得收入的,应按“边角料销毁(0400)”方式报关。

销毁处置获得收入

企业销毁处置获得收入的(包括进口料件、残次品、边角料、副产品等),一律按销毁处置后货物的报验状态申报,按“进料边角料内销(0844)”或“来料边角料内销(0845)”办理内销征税手续,不需再同时申报”料件销毁“或”边角料销毁“报关单。

销毁处置获得收入的,企业可持《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并及时补缴税款。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署令[2004]111号)(2014年海关总署令第218号对其进行修订)

2. 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问题的公告(总署公告[201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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