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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行政审批“码”上办系列 |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时间:2021-06-16     作者:青岛海关【转载】   来自:12360海关热线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CUSTOMS SUPERVISION

为进一步便利行政审批业务办理,打造政务服务“窗口办、网上办、指尖办”等多种便捷方式,小编整理了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实现办理流程“一扫可查”。



NO.1 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取得与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范围相一致的工商核准登记;

3.具有符合《场所设置规范》的场所。

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分支机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授权。


NO.2 申请材料

一、申请经营监管作业场所

1.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

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

3.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二、申请变更

1.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变更申请书;

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功能布局和监管设施示意图;

3.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三、申请注销

1.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含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的海关监管货物处置情况和涉及走私案件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结案情况的说明);

2.由法人分支机构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企业法人授权文书。


NO.3 办理流程

一、注册申请

1.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受理后进行材料审核、实地验核;经审核符合注册条件的,主管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

2.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变更申请

1.海关监管作业场所面积发生变更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类型发生变更的、《注册登记证书》所载其他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变更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2.经审查同意变更的,主管海关换发《注册登记证书》;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变更经营主体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且重新申请设立;经审查认为不属于变更情形的,主管海关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书面告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经营企业办理其他相应的海关手续。

三、注销申请

1.提交注销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申请。

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的海关监管货物已经全部依法处置完毕,相关海关手续也已经全部办结的。

3.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经营企业涉及走私案件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相关案件已经结案的。

4.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注销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经营企业应当交回《注册登记证书》。

5.经审查不符合注销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NO.4 办理时限

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NO.5 办理方式

一、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

二、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



扫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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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供稿单位:青岛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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