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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更新啦

时间:2021-03-12     作者:12360海关热线【转载】   来自:12360海关热线网站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更新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署令〔2020〕246号)于2021年2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令规定,海关总署同步更新《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服务指南》)和审查工作细则。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新版《服务指南》都更新了什么内容呢?


都有什么变化呢?


《服务指南》主要更新内容

1

将审查依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6号公布)”。

2

根据署令第246号第二十六条,在物流中心的延续中,增加“不可抗力情况除外”表述。

3

根据署令第246号第三十一条,将办结时限中的“海关总署联合三部门自接到材料之日起”调整为“海关总署联合三部门自受理之日起”。

4

修改了各申请表的内容表述,增加企业对提交的材料内容真实、有效承诺的表述。

新版《指南》长啥样?

请往下看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设立、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235号、240号、243号修改)、《海关总署关于简化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2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6号公布)等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

2.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3.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4.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等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二)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对物流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3.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复印件,电子版或纸质版,每项1份)

(一)首次申请。

1.申请书;

2.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前款所列材料需加盖企业印章。

(二)延续申请。

物流中心延期申请书。

(三)变更申请。

1.物流中心变更申请书;

2.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在变更物流中心地址、面积及所有权时提供);

3.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在变更物流中心地址、面积时提供)。

(四)注销申请。

经营企业出具的物流中心注销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对物流中心库存货物的处理情况)。



八、办理流程:

(一)物流中心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2.海关总署收到申请后提出办理意见并转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会审,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四部门联合批复;

3.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4.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5.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能按时申请验收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延期验收。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二)物流中心的延续。

1.《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相关材料,由直属海关受理并受海关总署委托开展审批;

3.直属海关对审查合格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准予延续有效期3年,并报海关总署换发或签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三)物流中心的变更。

物流中心需变更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四)物流中心的注销。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九、办结时限:无特别说明的,直属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海关总署联合三部门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审批决定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件:

(一)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局制发的关于准予设立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函;

(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十二、受理机构:各直属海关。


十三、决定机构: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


十四、数量限制:有数量限制。依据《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外汇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指导意见〉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指标评估体系〉的通知》(署加发〔2018〕48号)。


十五、申请接收: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12360海关热线。


十六、办理方式: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


十七、结果送达:当场能够做出决定的,当场送达。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网“信息公开”栏查询。


十九、咨询途径: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12360海关热线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12360海关热线


二十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12360海关热线


二十二、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详见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12360海关热线或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查询(网址:http://pre .chinaport.gov.cn/car)。全国保税物流中心(B型)存量情况详见海关总署网站。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行政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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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权威发布请参考下方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并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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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46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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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2021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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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湛江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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