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年6月27-28日; 会场:上海; 活动背景:特定产业的快速发展、世界各主要经济体的贸易合作和相互制约并存
日期:2024年8月23日; 会场:上海; 活动背景:近年来,中国海关监管机制正在发生重大变化,海关直接进入企业对贸易合
日期:2024年8月7日; 会场:上海; 活动背景:近年来,各国通过限制某些关键技术和产品的出口,以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外部
日期:2024年8月6日; 会场:上海; 活动背景:近年来,美国出口管制措施被频繁使用,BIS针对中国发布的半导体等行业
日期:2024年7月23日; 会场:上海; 活动背景:最近,以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为代表部门所开展的
日期:2024年7月19日; 会场:成都; 活动背景:近期,中国政府和海关总署出台了一系列与进出口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刚
日期:2024年7月12日; 会场:上海; 活动背景:加工贸易作为我国对外贸易和开放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对外开放
日期:2024年7月11日; 会场:上海; 活动背景:近年来,欧美持续加强对出口管制的立法和执法力度,导致进出口企业面临
日期:2024年7月5日; 会场:上海; 活动背景:进出口企业在货物通关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海关对其进出口货物进行质疑,包
日期:2024年6月19日; 会场:Online; 活动背景: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境的商品(包括动植物产品),
日期:2024年6月18日; 会场:上海; 活动背景:随着全球贸易中的合规风险显著增加,贸易黑名单筛查(DPS)成为出口
日期:2024年6月14日; 会场:上海; 活动背景:2023年,危险化学品事故依然频繁发生,危险化学品的的危害性和安全
日期:2024年6月7日; 会场:上海; 活动背景: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经常有企业因为违反海关规定,而被处以行政处罚,包
日期:2024年5月31日; 会场:上海; 活动背景:近期,海关总署不断推出便利措施,包括在进出口货物实际进出口前,企业
日期:2024年5月30日; 会场:上海; 活动背景:近年来,由于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不断更新迭代,企业对外非贸付汇面临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法兰西共和国农业与粮食主权部关于法国输华猪肉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补充条款,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法国猪肉(含可食用猪副产品)进口。现对海关总
5月14日,美方发布对华加征301关税四年期复审结果,宣布在原有对华301关税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自华进口的电动汽车、锂电池、光伏电池、关键矿产、半导体以及钢铝、港口起重机、个人防护装备等产品的加征关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荷兰农业、自然及食品质量部关于中国从荷兰输入猪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荷兰猪肉(含可食用猪副产品)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牛皮咬胶半成品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柬埔寨宠物食品加工用牛皮咬胶半成品进口。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利部(以下称塞方)有关李子干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塞尔维亚李子干进口。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联合公告2022年第15号(关于防止西班牙、摩尔多瓦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中有关西班牙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禁令。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美将多家中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实体清单”事答记者问。
为支持办好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称广交会),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续执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经国务院同意,对2024年至2025年举办的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延续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5号
应匈牙利总统舒尤克·道马什、总理欧尔班·维克多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于2024年5月8日至10日对匈牙利进行国事访问。访问期间,习近平主席分别同舒尤克总统、欧尔班总理举行会见会谈。双方在友好、
近期,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申报填制规范的公告,调整了加工贸易手(账)册、保税核注清单等单证的填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关于深化和提升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构建新时代中塞命运共同体的联合声明
据海关统计,2024年前4个月,我国货物贸易(下同)进出口总值13.81万亿元人民币,同比(下同)增长5.7%。
5月8日,在国家主席习近平访问塞尔维亚期间,中国商务部部长王文涛与塞尔维亚内外贸易部部长托米斯拉夫·莫米罗维奇在贝尔格莱德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塞尔维亚共和国内外贸易部关于电子商务合作的谅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匈牙利农业部关于中国从匈牙利输入牛精液检疫和卫生条件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匈牙利牛精液产品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匈牙利农业部关于匈牙利鲜食樱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匈牙利鲜食樱桃进口。
2024年5月8日,锋信环球举办“RCEP规则解读、应用指导及合规管理”线上小班课程,由上海海关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一级关务督察查老师主讲。在三个多小时的讲课中,查老师对RCEP签署与实施概况、R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美撤销部分企业对华为公司出口许可证答记者问。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利部关于塞尔维亚鲜食蓝莓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塞尔维亚鲜食蓝莓进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法兰西共和国农业和粮食主权部关于法国猪源性蛋白饲料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法国猪源性蛋白饲料进口。
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依据原质检总局2016年17号风险警示通告发布的关于塞尔维亚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风险警示。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二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7号),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二次排除延期清单将于2024年4月30日到期。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近日联合发布《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自2024年5月
为落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明确手(账)册、保税核注清单等单证的填制规范要求,现将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海关总署制定了《加工贸易货物“短溢区间”管理行政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和《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海关总署决定开展2023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食品和农业部关于德国鲜食苹果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德国鲜食苹果进口。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邮轮产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升国际邮轮在我国靠港补给便利化水平,促进邮轮产业和邮轮经济高质量发展,总署研究制定了《海关支持邮轮产业发展的措施
中厄(厄瓜多尔)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解读来啦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厄瓜多尔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
海关合规咨询服务
国际贸易咨询服务
为何进行AEO认证
企业为何需要AEO认证辅导
锋信环球AEO认证辅导服务特色
锋信环球AEO认证辅导服务优势
锋信环球AEO内审咨询服务优势
专业的流程定制
内训专家团队
及合作伙伴
合作客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号为进一步提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提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进贸易便利化,结合前期试点情况,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决定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将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扩大到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广西北海出口加工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上海闵行出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办税流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现就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二、纳税人应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以总分包或联合体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下同),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8号中国与罗马尼亚对1991年1月16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6年7月4日在布加勒斯特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罗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自2017年6月17日起生效,适用于2018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协定》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10月30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将增值税、消费税部分涉税事项办理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国税局核准。允许继续抵扣的客观原因类型及报送资料等要求,按照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执行。各省国税局应在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基础上,按照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要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相关事项,适用本公告。与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相关的事项不适用本公告。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支付人自行委
为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规范健康发展,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模式,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7〕759号)的精神,现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向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以下称代办退税): (一)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现就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优化办理流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的更名与创新(一)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为进一步规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对于未按照《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报送信息资料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卷烟生产企业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照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满1年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计税价格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收到申请后15日内,将申请调整计税价格文件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税务总局收到文件后30日内,根据
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
税总函〔2017〕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有关退税率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2017B版出口退税率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FTP通讯服务器(100.16.125.25)“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文库升级。各地应及时将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各地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未经允许,严禁擅自改变出口退税率。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6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附件3。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支持外贸稳增长,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创建优质便捷的退税服务体系,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的主要内容 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试点企业通过提供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可以办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不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原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留存备查。二、试点企业的范围 各省国税局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当局和葡萄牙共和国主管当局关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于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利息)第三款第一项第六目和第二项第五目所适用机构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于2017年4月7日在北京正式签署。《协议》自2017年5月7日起生效,适用于自2017年6月1日起发生的应税事项。 《协议》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4号为了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行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非居民金融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5月5日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涉税专业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有关决定
为有效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规定,现就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97号公告第六条第(一)项规定,附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以下简称《情况归集表》)。 二、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