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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日 | 知识产权知多少?

时间:2021-04-26     作者:黄埔海关12360发布【转载】   来自:黄埔海关12360发布

       2021年4月26日是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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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日的由来

1970年4月26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正式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成立。1999年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共同提出关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提案,于2000年10月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三十五届成员大会通过,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涉及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第二编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2)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或者未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


第十四条 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由海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处。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口。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海关保护的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


供稿:新港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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