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 文章
搜索
最新活动
更多
热点资讯
更多
详细内容

[商务部]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1号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需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4年第96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201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15年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标有“*”的货物按照本公告执行。
 
    附件: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2015年6月30日

文章来源:商务部官网  2015-06-30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