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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支持自贸区进境食品保税展示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5年06月03日

  为支持上海自贸区跨境电子商务线下食品展示平台及国家馆食品展示项目等新型业态发展需求,切实发挥检验检疫的职能作用,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上海国检局”)研究制定了进一步支持自贸区进境食品保税展示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意见全文如下。 

  第一条(总则)自贸区进境保税展示食品(以下简称保税展示食品)在展示期间按照“一线放开、二线管住”与“ 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和最大便利化的原则”进行检验检疫监管。 

  第二条(定义)进境保税展示食品是指在特殊监管区内以保税方式进行展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部分食用农产品(小麦、大麦、黑麦、玉米、大豆、水果、油菜籽、马铃薯、木薯、稻谷、烟叶、活体动物除外)。 

  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禁止入境的食品不得进境进行保税展示。 

  第三条(检验与检疫)保税展示食品免于检验,但不免除入境检疫。 

  第四条(企业的主动说明)保税展示食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在展示前,可以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就其食品“入境保税展示”的特性进行说明,并可以提交相应说明材料(说明材料的推荐性文本见附件),作为检验检疫机构评估相关产品为保税展示交易食品的依据。 

  检验检疫机构经对食品进行评估后,应当填写《自贸区进境保税展示食品风险评估表》。 

  第五条(销售、使用)对需要销售的保税展示食品,检验检疫机构按商检法相关规定,在食品出区时进行检验,并签发相关检验检疫证明。 

  对于在展示前已经向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说明的,经营单位可以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预检验。 

  经预检验合格的食品,进口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并在出区时进行分批核销。 

  第六条(免办手续)经检验检疫机构判断为入境保税展示食品的,允许来自非疫区但未获得进口准入的食品在区内展览、展示,允许预包装食品免予加贴中文标签和抽样检验。 

  第七条(合理损耗)对于在展示前已经向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说明的,经营单位可以申请检验检疫机构对其展示期间发生合理损耗进行确认。合理损耗包括如下情况: 

  (1)因演示、展示等造成灭失的; 

  (2)因展示造成包装破损,无法继续保存的; 

  (3)其他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合理损耗情况。 

  第八条(后续监管)检验检疫机构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已向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说明的经营单位开展监督管理,包括核查展示情况、出入库记录、展示场所等。 

  发现涉嫌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九条(多次出区展示)对保税展示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凭经营单位申请,实行登记管理,允许多次出区展示。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出区展示商品库存明细和存放地点实施登记管理等。 

  第十条(风险监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上海国检局可视情况制定保税展示食品监测工作方案并予以实施。 

  第十一条(展示结束后处理)进境保税展示用食品在展示结束后需出境的,按照上海国检局相关规定执行。 

  超过保质期或经营单位主动放弃的保税展示食品可以由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作销毁处理,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与展会的接口)对于在保税展示期间又参加展会的食品,按上海国检局展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化妆品参照适用)进境保税展示化妆品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意见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 进境保税展示食品的说明材料清单(推荐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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