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 文章
搜索
最新活动
更多
热点资讯
更多

NEWS & INFORMATION

热点资讯

政策法规
  • [检验检疫局]台湾地区修订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

    2016年12月1日,台湾地区“卫福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51303150号公告,修订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本次修订重点如下:1. 删除乙酰化甘油二淀粉、丁二酰甘油二淀粉、甘油二淀粉及甘油羟丙基二淀粉等4种甘油淀粉,并修正酸化制淀粉、糊化淀粉及磷酸淀粉之品名。2. 修正食用化制淀粉之规格标准,名称并修正为食用修饰淀粉。3.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本标准修正发布第2条附表1、第3条附表2,自发布次日1年后施行。

  • [检验检疫局]澳大利亚将修改对即食熟制肉的检测要求

    11月30日,澳大利亚农业和水利资源部发布了INF 20-16号公告,从2016年12月14日起,对进口到澳大利亚即食熟制肉的监控和检测(即食熟制肉干除外)要求作出如下修改:1. 继续检测单核细胞增多性李斯特氏菌和沙门氏菌,但沙门氏菌的抽检比例将降低到5%;2. 不再检测大肠杆菌和凝固酶阳性葡萄球菌。此外对进口即食肉干将继续进行农残检测,但不再对上述微生物项目进行检测。

  • [检验检疫局]加拿大确定葫芦科蔬菜中吡氟草酮限量

    2016年12月1日,加拿大卫生部发布G/SPS/N/CAN/1053/Add.1通报,确定葫芦科蔬菜中吡氟草酮(Pyriofenone)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3ppm。

  • [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4号(关于进口环节执行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调整事宜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自12月1日起对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详见财政部网站)。现就进口环节执行事宜公告如下: 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进口小汽车时,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填制报关单。自12月1日起,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驻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小汽车,并且单台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报关单征免性质栏需填报“特案”。上述范围之外的进口小汽车,有关报关单填制规定不变。  特此公告。海关总署  2016年11月30日

  • [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3号(关于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海关总署决定扩大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扩大试点的范围是,在长江经济带海关(包括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海关,下同)关区海运口岸进口,且向长江经济带海关以无纸化方式申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84、85、90章商品。  涉及公式定价、特案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不纳入试点范围。  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

  • [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2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现将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是指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的海关监管制度。  二、本公告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经营非保税仓储货物,需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海关核准。  海关可依据相关规定对区内企业与保税货物有关的货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等开展稽核查。海关可以对进出区非保税货物

  • [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1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业务开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制度,是指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简称区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大宗基本工业原料、农产品和能源产品(以下简称大宗商品)等,在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建立的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以下简称现货市场)交易平台上交易的监管制度。  二、本公告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三、开展现货交易的货物种类应由现货市场经营人或由其委托的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事先向海关备案。  四、从境外或者境内

  • [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0号(关于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

    现将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监管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的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制度,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的账册备案环节,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一次性备案企业、进出货物信息等内容,经海关核准后,可以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各项海关业务中多次、重复使用的海关监管制度。  二、本公告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三、区内企业经账册备案后,开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

  • [检验检疫局]澳新修订了敌草胺等农兽药的最大残留限量

    2016年11月29日,澳大利亚农兽药管理局(APVMA)发布2016年第2号公报,拟修订《澳新食品标准法典》表20,增加氯虫苯甲酰胺、敌草胺在部分商品的最大残留限量(MRL)要求,同时删除了肟菌酯(Trifloxystrobin)在菠菜、菊苣、银甜菜中的限量要求,新增的部分限量要求如下表:农兽药(中英文)产品名称(中文)产品名称(英文)MRL(ppm)氯虫苯甲酰胺 Chlorantraniliprole红花籽Safflower seedT0.5敌草胺 Novaluron鸡蛋、禽类及哺乳动物可食内脏、禽肉脂肪Egg,Edible offal (mammalian),Poultry, edible offal of,*0.01

  • [检验检疫局]比利时发布动物食品标签管理通告

    比利时食品安全局11月16日,发布PCCB/S1/DVO/1398173通告,内容涉及动物用食品相关包装标签的管理,汇总比较了之前欧盟发布相关法规并予以补充,详见:http://www.afsca.be/productionvegetale/circulaires/_documents/2016-11-16_circulaire_claims_FR.pdf

  • [检验检疫局]加拿大批准三氯蔗糖作为甜味剂在营养速溶汤中使用

    2016年11月25日,加拿大卫生部发布通知,批准三氯蔗糖作为甜味剂在营养速溶汤中使用,其最大使用限量为汤的0.03%。本法规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检验检疫局]澳新发布了最新版食品安全指南

    11月21日,澳新发布了第三版食品安全指南,旨在为执行食品标准的有关政府部门提供澳新标准法典的指南,并指导企业如何符合澳新标准法典的要求,修订内容主要是针对当前的食品安全问题和行业走向更新了相关依据和资料,同时FSAZN搭建了一站式食品安全平台供食品管理部门、企业和消费者检索查询所需的食品安全建议、指南、工具和相关资源。

  • [检验检疫局]新西兰发布进口新鲜洋葱卫生标准

    2016年11月28日,新西兰发布G/SPS/N/NZL/541/Add.1通报,新西兰政府发布进口新鲜洋葱卫生标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该标准包括出口国系统、出口计划、进口许可证、运输要求等常规要求,也包括病虫害清单、基本措施、针对性措施等特殊要求,并就植物建议措施和植物检疫证书作了具体规定,具体见: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6/SPS/NZL/16_4911_00_e.pdf

  • [检验检疫局]美国制定冷冻洋葱新的等级标准

    2016年11月28日,美国农业部(USDA)农业营销局(AMS)发布G/TBT/N/USA/1231通报,发布冷冻洋葱新的等级标准最新草案,美国冷冻食品协会(AFFI)已根据AMS要求制定冷冻洋葱新的等级标准,对产品在规格、重量、品相等方面制定了等级标准。

  • [国税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具体税目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30日

  • [商务部]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74号 公布201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商务部制定了《201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现予公布。商务部2016年11月30日201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一、201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1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8760万吨。  二、申请条件  (一)近两年具有原油进口业绩或经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核准的使用进口原油的资质;  (二)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或每年200万吨换装能力的铁路口岸)的使用权,以及库容

  • [商务部]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73号

    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商务部决定准予深圳市友之源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华峰石化有限公司、浙江东恒石化有限公司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准予中国船舶燃料大连有限公司(仅限柴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  准予正本物流有限公司、海南华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原油仓储经营许可;  注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霸州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

  • [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8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委内加工业务的公告)

    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委内加工业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委内加工,是指区域内企业接受境内(区域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域外企业“)委托,对区域外企业提供的入区货物进行加工,加工后的产品全部运往境内(区域外),收取加工费,并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行为。委内加工货物是指委内加工用料件(包括来自境内区域外的非保税料件和区域内企业保税料件)、成品、残次品(包括废品)、副产品和边角料。  二、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及中哈霍尔果斯边境

  • [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7号(关于规范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消耗性物料管理的公告)

    为规范、统一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消耗性物料(以下简称“消耗性物料”)的管理,提高监管效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消耗性物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为加工出口成品而进口,且为加工出口成品所必需,直接用于生产过程,但又完全不物化于成品中的物料。物化是指料件通过物理或化学的方式存在于成品中并构成商品基本特性的转化过程。  二、海关对消耗性物料按照保税方式进行监管。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消耗性物料,不受企业性质、贸易方式(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是否单独申报进口的限制。  消耗性物料商品如因动态调整被

  • [检验检疫局]欧盟修订加米霉素在多种动物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据欧盟网站消息,11月2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U)2016/2045条例,修订加米霉素(Gamithromycin)在多种动物产品中的残留限量。具体限量如下:动物类型产品名称限量(μg/kg)除牛之外的反刍动物肌肉50脂肪50肝脏300肾脏200牛脂肪20肝脏200肾脏100猪肌肉100皮肤、脂肪100肝脏100肾脏300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