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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税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丹麦发展中国家投资基金享受中丹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2012年6月16日中国和丹麦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丹税收协定”)及议定书,丹麦“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基金”(Industrialisation Fund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属于中丹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政府的任何机构”,可以享受在华利息免税待遇。  经与丹麦主管当局确认,“发展中国家投资基金”(Investment Fund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与“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基金”为同一机构,可享受中丹税收协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利息免税待遇。

  • [国税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调节收入分配,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非居民常住人员、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消费税)进口自用,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按照生产(进口)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10%)加总计算,由海关代征。具体税目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30日

  • [商务部]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74号 公布201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商务部制定了《201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现予公布。商务部2016年11月30日201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一、201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1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8760万吨。  二、申请条件  (一)近两年具有原油进口业绩或经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核准的使用进口原油的资质;  (二)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或每年200万吨换装能力的铁路口岸)的使用权,以及库容

  • [商务部]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73号

    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商务部决定准予深圳市友之源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华峰石化有限公司、浙江东恒石化有限公司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准予中国船舶燃料大连有限公司(仅限柴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  准予正本物流有限公司、海南华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原油仓储经营许可;  注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霸州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

  • [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8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委内加工业务的公告)

    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内委内加工业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委内加工,是指区域内企业接受境内(区域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域外企业“)委托,对区域外企业提供的入区货物进行加工,加工后的产品全部运往境内(区域外),收取加工费,并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行为。委内加工货物是指委内加工用料件(包括来自境内区域外的非保税料件和区域内企业保税料件)、成品、残次品(包括废品)、副产品和边角料。  二、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以及中哈霍尔果斯边境

  • [海关总署]解读|“自主申报、自行缴税”改革试点11问

    前不久,海关总署发布2016年第62号公告,决定开展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改革试点主要内容包括“自报自缴”、“税收要素审核后置”两部分。
    什么是“自报自缴”?试点后,企业应如何申报?很多网友表示非常关心,因此,我们通过新媒体征集了一些网友的提问,并邀请海关总署关税司为大家做出权威解答,以下是热点问题汇总。

  • [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7号(关于规范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消耗性物料管理的公告)

    为规范、统一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消耗性物料(以下简称“消耗性物料”)的管理,提高监管效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消耗性物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为加工出口成品而进口,且为加工出口成品所必需,直接用于生产过程,但又完全不物化于成品中的物料。物化是指料件通过物理或化学的方式存在于成品中并构成商品基本特性的转化过程。  二、海关对消耗性物料按照保税方式进行监管。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消耗性物料,不受企业性质、贸易方式(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是否单独申报进口的限制。  消耗性物料商品如因动态调整被

  • [检验检疫局]欧盟修订加米霉素在多种动物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据欧盟网站消息,11月2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U)2016/2045条例,修订加米霉素(Gamithromycin)在多种动物产品中的残留限量。具体限量如下:动物类型产品名称限量(μg/kg)除牛之外的反刍动物肌肉50脂肪50肝脏300肾脏200牛脂肪20肝脏200肾脏100猪肌肉100皮肤、脂肪100肝脏100肾脏300

  • [商务部]商务部令2016年第5号 发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8月28日商务部第8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3号)同时废止。部长高虎城2016年11月16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

  • [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6号(关于试点“归类先例辅助查询系统”的公告)

    为配合海关税收征管方式改革试点,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丰富归类公共服务渠道,引导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规范、如实申报进出口商品归类事项,海关总署现试点启用“归类先例辅助查询系统”,并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在全国口岸海运、陆运、空运进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80、81、82章商品。
    涉及公式定价、特案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的,不纳入试点范围。 二、试点内容
     为给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出口商品编

  • [检验检疫局]加拿大修订氟苯脲在加工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11月23日,加拿大向SPS通报修订氟苯脲(Teflubenzuron)在多种加工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G/SPS/N/CAN/1080),通报评议期截止到2017年1月30日。通报修订内容如下:农产品/加工食品最大残留限量(ppm)柠檬油70芒果、土豆1.5菠萝0.8绿咖啡豆、桔子0.6木瓜0.5葵花籽0.3绿菜花0.2干大豆0.05(精炼)玉米油0.02菜花、大田玉米0.01

  • [检验检疫局]美国豁免斜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杀虫剂的最大残留限量

    11月22日美国环保署发布通报(81FR83704),按照标签说明以及良好操作规范使用时,豁免斜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3AP2杀虫剂(Spodoptera frugiperda multiple nucleopolyhedrovirus strain 3AP2)的最大残留限量。由MacIntosh and Associates, Inc.提出本次豁免申请,美国环保署经过评估发现,没必要制定相关的限量。涉及产品领域有:农作物生产(北美行业分类代码NAICS 111)、畜禽类生产(北美行业分类代码NAICS 112)、食品生产(北美行业分类代码NAICS 311)、农药生产(北美行业分类代码NAICS 325320)。规定生效日期为2016年11月22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40部门签署合作备忘录 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牵头,
    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商务部等40个中央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简称《合作备忘录》)于10月19日印发实施。11月1日,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联合激励的有关情况。海关总署副署长鲁培军、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杨子强以及《合作备忘录》各签署单位代表参加发布会。海关总署副署长鲁培军在发布会上表示,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通过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完善进出

  • 中美海关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在行动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与贸易有关的侵权活动呈上升趋势。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对外贸易秩序,中国海关积极推动国际海关间的知识产权执法合作,严厉打击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活动,充分展现了真抓严管、主动作为的负责任大国形象。
      国际贸易中的侵权违法活动是一个全球化的链条,知识产权保护,离不开各国政府、各个行业、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目前,中国海关已经与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美国、欧盟、俄罗斯、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海关建立了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关系,通过联合行动、案件信息交换、数据分析、培训研讨等多种方

  • 上海海关开启手机扫码通关新模式

      两周前的10月21日,上海海关在智能化卡口验放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启动了“智能化卡口核放单无纸化”试点,开启了上海海关自贸区“手机扫码通关”的新模式。运输企业通过关注“通关宝”微信公众号并绑定手机号码,即可在智能手机终端远程获取卡口无纸化核放单二维码及载运货物、相关单证的实时过卡信息。当车辆通过自贸区海关卡口通道时,通过扫描手机上的二维码即可实现卡口自动识别、自动验放,无需再打印扫描纸质核放单,在方便企业的同时,进一步减少车辆等候时间,提升通关效率。  “以前过卡需要等公司打印的纸质核放单,要是遇

  • 商务部发布《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

    经国务院批准,10月25日,商务部发布《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商务部公告〔2016〕第58号)。《目录》涉及服务贸易领域宽广,共有22个一级目录、80个二级目录、178个三级目录。《目录》突出重点行业,在全面覆盖世界贸易组织(WTO)确定的12大类服务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广播影视和视听服务等附加值较高和发展潜力较大的部分服务领域的支持和引导;坚持出口导向,以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建筑和工程服务等具有较大出口实绩或潜力的行业为主;注重政策衔接,与各行业引导支持方向和已经出台的行业指导目录相吻合,确

  • 商务部有关单位发布《中国对外贸易形势报告(2016年秋季)》

    11月2日,商务部综合司和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联合发布《中国对外贸易形势报告(2016年秋季)》(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回顾了2016年前三季度中国外贸运行情况,展望了2016年全年和2017年中国外贸发展形势。《报告》认为,2016年前三季度,中国对外贸易总体呈现回稳向好态势,外贸发展新动能正在积聚,贸易结构进一步优化。综合各方面因素,2016年全年,经过不懈努力,中国进出口有望实现回稳向好。2017年,中国外贸发展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存在不少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同时,中国外贸正处在结构调整步伐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

  • 杭州海关:出得快 进得好 管得巧——探访中国(杭州)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

    11月14日是今年“双11”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早上8点,中国(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下沙保税园区就忙活开了:打包、扫码、出库,一件件来自海外的商品经过海关监管卡口,完成通关手续,被送上快递公司的运输车,发往全国各地。
      “‘双11’期间,下沙园区有400多家电商企业加入促销活动,其中考拉海购、天猫国际等大型跨境平台累计备货1200万件,出货量超过550万单。”正在园区执行监管任务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关副关长毛燕华说。
      作为我国第一个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杭州综试区自去年3月获批以来,已进驻跨境电商企业逾6000

  • [检验检疫局]美国修订环草索在动物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2016年11月21日,美国环保署EPA发布一则最终条例,修订了环草索在动物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反对或有听证要求的按40 CFR§178的说明在2017年1月20日前提交。

  • [检验检疫局]巴西修订食品中食品添加剂使用法规

    2016年11月18日,巴西发布G/TBT/N/BRA/699通报,2016年11月8日,巴西卫生部发布第272草案技术性决议,该决议草案授权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类别和使用技术及限量规定,具体见:http://tbtims.wto.org/web/pages/edition/notification/Regular.aspx?ID=98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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