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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务部]商务部关于下达2017年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国际市场供需情况及各地区、各企业出口配额执行情况,商务部制定了《2017年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分配方案》(见附件),现予下达,请遵照执行。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出口配额的二次分配和核查、反馈工作,配额应重点分配给配额使用率高、经营能力强、货源质量好、品牌信誉度高的企业。各地配额二次分配方案应及时报商务部(外贸司)备案

  • [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3号(关于公布《海关安全智能锁及阅读器检测机制》的公告)

    为保障安全智能锁及阅读器符合国家标准和海关相关标准并互相兼容,满足海关物流监控业务应用需求,海关总署以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了2家检测机构(江苏北斗卫星导航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浙江科正电子信息产品检验有限公司),为应用于海关业务的安全智能锁及阅读器提供检测服务。安全智能锁及阅读器生产厂商的相关产品,须经其中任一家机构检测出具检测合格报告,方可参加各海关单位关于安全智能锁及阅读器设备或相关服务的招采,并在海关业务管理中使用。具体检测过程请按照《海关安全智能锁及阅读器检测机制》(见附件)执行。  本公告自公

  • [检验检疫局]南非通报修订食品农产品原产地管理规定

    12月16日南非向TBT通报修订食品农产品原产地管理规定(G/TBT/N/ZAF/214)。通报目的为保护南非及国外食品农产品原产地命名设立管理法规,以及对相关产品(不包括葡萄酒及蒸馏酒)所使用的注册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预防欺诈行为发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通报评价建议截止期为通报发布之日起60天。

  • [检验检疫局]美国修订丙炔氟草胺在蔬菜等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据美国联邦公报消息,2016年12月19日,美国环保署EPA发布一则最终条例,修订了丙炔氟草胺在蔬菜等产品中的残留限量。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反对或听证要求按40 CFR§178的说明在2017年2月17日前提交。具体限量如下:通用名MRL(ppm)食品名称丙炔氟草胺0.02芦笋、叶柄作物亚组4B、树坚果14-12组、洋葱,球茎作物亚组3-07A、花生、头和茎类芸薹属蔬菜5-16组、水果类蔬菜8-10组、块茎和球茎类蔬菜作物亚组1C0.1柑橘油1.5淡水鱼0.03瓜类蔬菜9组0.07带壳的干豌豆和蚕豆作物亚组6C0.04薄荷尖

  • [检验检疫局]日本修订《食品卫生法》项下的食品添加剂标准

    2016年12月16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G/SPS/N/JPN/483通报,根据《食品卫生法》第10条规定,修订《食品卫生法》项下的食品添加剂标准。该通报修订内容主要包括:1主要修改重金属规格;2.制定89种现有食品添加剂的规格;3.从确保安全的角度出发制定滑石粉和酶的标准;4.修改附录3中列出的77种指定食品添加剂(77种规格)的规格;5.修订部分食品中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具体见: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6/SPS/JPN/16_5162_00_e.pdf

  • [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4号(关于中新(西兰)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上线运行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的实施,自2016年12月20日起,“中国-新西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实时传输《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的电子数据。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1号的有关规定,《协定》属于“有原产地声明模式”。  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使用原产地证书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时,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和第51号的有关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36号)要求,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提升管理水平,本市决定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试点范围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企业,可成为无纸化管理的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一)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工作,且向税务机关承诺能够按规定将有关申报资料留存备案;(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三)有税控数

  • [检验检疫局]加拿大批准明串珠菌作为防腐剂用于香肠

    据加拿大卫生部消息,12月14日,加拿大卫生部发布消息,批准明串珠菌(Leuconostoc carnosum)4010作为防腐剂用于部分肉禽类香肠。加拿大卫生部曾于4月12日发布相关提案,并就此征求意见。然而截止目前,尚未有最新的科学性信息提交,因此加拿大卫生部决定更新许可防腐剂列表,批准明串珠菌(Leuconostoc carnosum)4010作为防腐剂,用于部分货架不稳定的真空包装肉禽类香肠。明串珠菌4010在应用时的最大使用限量参照良好操作规范要求。

  • [检验检疫局]牙买加海关临时停止全部进口大米清关

    牙买加《观察家报》12月14日消息称,牙买加海关12月12日临时停止全部进口大米清关工作,起因是有消息称牙市场上发现塑料大米。工商农渔部长萨姆达称牙买加标准局从全国提取样本进行检测,包括最早出现塑料大米消息的曼彻斯特地区,但未在样本中发现塑料大米。萨姆达部长称港口货船正待清关,已经决定将尽快完成清关工作。牙买加大米进口主要来源国为特立尼达和多巴哥、越南、印度、美国、圭亚那、泰国、中国和苏里南。

  • [检验检疫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污染物排放超标进口机电产品的警示通告》(2016年第14号)

    2016年以来,各地检验检疫局在检验监管工作中发现多起进口机动车、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等进口产品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案例。相关检验检疫局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退运处理。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1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为防治大气污染,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现发布关于污染物排放超标进口机电产品的警示通告,具体如下:一、相关产品的进口商应切实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承担防治

  • [检验检疫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口旧医疗器械的警示通告》(2016年第13号)

    2016年以来,上海、广东、深圳、陕西等检验检疫局在检验监管工作中多次发现涉嫌国家禁止进口的“以旧充新”的旧医疗器械。相关检验检疫局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退运处理。为保护我国消费者安全,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发布进口旧医疗器械的风险警示通告如下:一、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大对进口医疗器械相关产品信息的验证力度,重点核实是否持有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如对相关进口产品存在疑问,应及时与证书持有人或境外生产商核实产品信息。二、收货人和使用单位应切实遵守国家进口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 [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相关事宜的公告)

    为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规范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操作,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开展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无纸化作业,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可通过互联网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  二、对于当事人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应录入《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附件1)相关事项,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数

  • [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1号(关于增加黑龙江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港口的公告)

    为进一步扩大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推进东部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落实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海关总署决定在现有基础上,增加南沙港、盐田港、蛇口港、福州港、湛江港、厦门港、太仓港为黑龙江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境口岸,增加俄罗斯斯拉夫扬卡港为中转口岸。其余事项仍依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号、2011年第21号、2013年第61号、2015年第22号实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14日

  • [国税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及议定书于2015年5月25日在圣地亚哥正式签署。对于《协定》及议定书主要条款解读如下:   一、关于第二条(税种范围)  《协定》及议定书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智利适用于根据其所得税法所征收的税收。另外,《协定》及议定书也适用于《协定》及议定书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新增加的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   二、关于第四条(居民)   《协定》规定,对于除个人以外的人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

  • [国税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及议定书于2015年5月25日在智利圣地亚哥正式签署。《协定》及议定书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中智双方国内法律程序,自2016年8月8日起生效,适用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协定》及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2月11日

  • [检验检疫局]美发布允许果蔬汁作为食品色素添加剂使用指南

    2016年12月13日,美国FDA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指南草案,以澄清无需入市前审查和批准的色素用果蔬汁的情况和色素批准程序。所有色素在使用前必须经过FDA的批准,且符合FDA允许的使用条件、规格和限制条件。若申请使用某种不符合要求的色素,可提供给FDA相关申请。和预包装食品所有色素一样,生产方必须在配料标签中标注作为色素的果汁和蔬菜汁。果汁和蔬菜汁在用作食品色素时,可以标注为“人造色素”、“添加人造色素”、或“添加色素”,或清晰的表明已经使用的色素,如“水果汁色素”,“蔬菜汁色素”。指南草案将于2016年2月14日起60日内

  • [商务部]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76号 公布2017年度符合申请汽车、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及全地形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

    为做好汽车、摩托车产品出口管理工作,根据《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12]318号),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认监委审核确定了2017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许可证条件的企业名单,现予以公布。  附件:1.2017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  2.2017年度符合申领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  3.2017年度符合申领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及全地形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商  务  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 关总署国

  • [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0号(关于2016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数量和2017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我国对自新西兰进口的四大类12个税号农产品(以下简称四大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管理措施。现将2016年度四大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17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四大类农产品进口时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1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2016年度有关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17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情况表.xls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14日

  • [检验检疫局]欧盟修订氟酯菊酯等的最大残留限量

    12月12日,欧盟发布G/SPS/N/EU/174号通报,修订氟酯菊酯、甲霜灵、噻菌灵在多种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该通报评议期为6个月,具体内容包括:药物名称食品名称之前的最大残留限量(ppm)新的最大残留限量(ppm)氟酯菊酯树坚果0.050.02胡萝卜0.050.02洋葱0.050.02西兰花0.050.02甲霜灵禽蛋0.050.01鸡肉0.050.01牛奶0.050.01芹菜0.10.05噻菌灵孜然0.10.05小茴香0.10.05茴香0.10.05香菜0.10.05

  • [检验检疫局]印度修订含咖啡因饮料标准

    2016年12月13日,印度食品安全标准局发布F.No.P.15025/93/2011-PFA/FSSAI号通报,修订含咖啡因饮料标准,这是2016年对食品安全标准法(食品标准与食品添加剂)第13次修订,对该法2.10.6条款中“2含咖啡因饮料”款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指标包括:1.含咖啡因饮料所用水必须符合该法2.10.8条款规定的饮用水标准;2.咖啡因含量须介于145mg/kg和300mg/kg之间;3.标签中需明确标示“每天食用不超过500mL”,另外规定了牛磺酸、葡糖醛酸内酯、肌醇、泛酸每天最大食用量,以及维生素等添加剂的使用规定。该标准于官方发布后生效,食品经营者将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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