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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税收】税收如何服务于“一带一路”?

税收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的着力点在于如何有效消除生产要素在国内外流动的制度障碍,促进贸易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中国应该从完善国内税制、提升税收协定的作用、增加国际税收话语权、加强涉外税收征管、优化涉外纳税服务和加强税收协调等方面进行改进,以便更好地发挥税收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的作用。

“一带一路”作为一种开放式的区域经济合作新模式,是中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体现,其核心是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促进货物、劳务和生产要素流动的便利化。中国现行税制已基本适应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要求,与“一带一路”要求相一致,仍有必要致力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以更好地发挥税收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的作用。

完善税制,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要求

“一带一路”倡议是构建中国外向型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一个符合外向型经济发展要求的税制必将有助于“一带一路”的建设。

完善企业所得税制。一是改进境外企业所得税抵免办法:将现行分国限额抵免改为综合限额抵免;将间接抵免层级由现行的3层递延至6层,鼓励企业不仅“走出去”,而且“走下去”;借鉴法国等经验,对境外所得以有条件的免税法代替现行的抵免法。二是改进境外所得纳税调整规定。可以考虑允许改按来源国税法规定确定收入、费用和损失,但需经当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真实性审计。三是完善对外投资企业亏损结转和追补机制。中国目前实行的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向后结转5年,建议调整为向后结转更长年限或者允许向前结转一定年限。四是允许税前提取对外投资风险准备金,降低企业对外投资损失的风险。

完善货物和劳务税制。一是加快增值税改革步伐。在继续推进营改增改革基础上,择机合并简化增值税税率档次,尽可能取消或归并类似于中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以进一步减少重复征税,有效提高中国服务业在开放型经济条件下出口的竞争力。二是完善出口退税制度,提升税收政策的国际竞争能力。

完善税收协定,增加国际税收话语权

加强税收协定的谈签、修订和宣传工作。一是适应企业“走出去”的步伐,进一步扩大税收协定的谈签范围。二是对部分签订时间较早的双边税收协定,应尽快补充和修订。在谈签和修订税收协定时,应积极考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税收协定范本的最新变化和中国资本输出迅速增长的现实,在注重避免双重征税的同时,注意吸收反避税和反滥用条款,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三是加大宣传力度,让税收协定更多地为“走出去”服务。

加强货物和劳务税国际征税问题的研究。随着信息技术和虚拟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境服务贸易的间接税存在的国际双重征税和双重不征税问题日益受到关注,OECD已成立专家组对此研究,并有可能制定货物和劳务税的国际征税规则。中国应参与并加强这方面的研究,提高国际税收话语权,将合理规则适时纳入国际税收协定的谈签范畴。

在“走出去”企业聚集的重点国家(地区)和国际性重要组织中设立常任代表机制。增强国际税收话语权、国际税收规划制定权,增强国际税收操作的预见性和确定性。用机制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用机制保障“走出去”企业的利益。

加强涉外税收征管,优化涉外纳税服务

随着境外税收征管业务的增加,税收征管和服务的内容要从纯境内业务向境内、境外业务并重转变。要从人力、机构、制度上为加强境外税收业务管理提供条件:培养涉外业务人才;成立境外税务管理机构;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境外税务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和完善境外投资经营专项税务登记制度,全境外所得专项申报制度,企业境外账簿、凭证管理制度,境外税源分析评估制度等。同时,加强国外税制发展的动态跟踪研究和资料收集,为提供优质服务奠定基础。

因地制宜,加强国家间税收协调

“一带一路”作为一种区域经济合作的新形态,需要加强税收协调。从需要协调的内容看,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鼓励、引导“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规范各国国内税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之间区域合作呈现一种局部合作多样化而整体合作松散的特点,因此总体上尚不需要税制的一体化协调,但促进相关国家实行比较规范的税制,将有助于税收障碍的消除。就现行税制格局来说,有必要引导相关国家和地区普遍推行征收范围全面、税率档次少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并对主要货物和劳务出口实行零税率。这有利于消除对货物和劳务的重复征税,在出口退税、进口征税的情况下有利于消除因成员国之间的税制差异而造成的产品价格扭曲,有利于货物和劳务在成员国内部的自由流动。

完善和健全税收协定网络。对没有或很少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应促使其签订税收协定,协定签订经验丰富的国家可以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对于已签订的协定,要加强税收条款内容的研究和比较,不仅内容要健全,而且协定条款规定尽可能完善、规范和一致。

充分利用现有合作平台,推动多层次、差异化的税收协调与合作。利用《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税收情报交换协议等合作平台,加强税收情报交换和征管合作。利用现有多边合作机制,加强相关国家沟通,引导、促进和扩大各种区域合作的深度与广度,以此带动税收协调的程度。

以问题、以项目为导向,创新税收协调方式。合作项目的相关方从实际需要出发,探索各种新的税收协调方式,譬如说与项目相关的商品的关税减让、与项目相关的投资涉税问题的协调和税收征管合作等,税收协调的范围(如关税减让的品目)可宽可窄,协调程度(如关税减让幅度)可高可低。针对“一带一路”设施项目的重要性,可以探索具体大型项目的涉税协调方案。

逐步建立与完善税收协调机制。协商制定税收协调的法律框架,为税收协调奠定法律基础。成立税收协调机构,包括税收协调的执行机构、研究机构和仲裁机构,为税收协调机制提供组织保障。建立税收利益补偿机制,对经济一体化发展和税收协调过程中产生的利益不均衡进行再协调。建立税收争端解决机制和共同协商程序,为税收协调措施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保障。税收协调的研究部门积极组织税收专家对税收政策协调问题进行研究,对相关国家的税制改革提出建议,在此基础上,促进相关国家对重大的税收协调问题形成共识。

来源:中国税务报2017年5月17日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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