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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头脑风暴精彩回顾】主动披露政策的运用及相关合规问题的探讨时间:2024-01-26 2024年1月25日,锋信环球举办圆桌头脑风暴“主动披露政策的运用及相关合规问题的探讨”。本期我们邀请了来自安永的间接税国际贸易项目经理余波老师分享和主持。 “圆桌头脑风暴”是锋信2024年全新推出的会议类型,旨在提供分享嘉宾和参会人员充分互动,自由交流,对主题进行深度探讨的机会。
正式进入话题前,余老师首先简单介绍了2023年前三季度进出口贸易的基本情况: l 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进出口数据 l 不同贸易方式的进出口数据 l 财政收支情况 并且和历年同期数据进行了对比分析。
之后余老师开始详细深入地解读主动披露政策及其更新。 一、发展历程
二、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0号)阐述的不被认定“主动披露”的三种情形: l 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 l 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 l 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最新政策解读 2023年127号公告主要更新介绍 l 扩大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 l 放宽涉税违规行为的滞纳金减免申请条件 l 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规行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条件 l 基于同一货物的权利许可再次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相关规定 l 再次放宽涉税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时限要求 l 影响海关统计的违规行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条件 l “同一涉税违规行为”放宽至“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并为再次主动披露设定时限 参会嘉宾和余老师对以下问题进行了答疑与讨论 l 实际工作中如何判断是否为“同一货物” l 是否是“影响海关统计的违规行为” 余老师还梳理了2023年127号公告与2022年第54号公告对比的主要惠企红利 l 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进一步放宽 l “同一”的定义以及适用条件 l 优化了减免滞纳金的情形 l 延长了适用期限
之后余老师详细深入地分析了2023年127号公告的重要内容及其含义 l 大幅扩大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为“涉税违规行为” ü 新增附条件不予行政处罚的违规行为:影响出口退税管理违规行为;影响海关统计违规行为 ü 新增不附条件不予行政处罚的违规行为:加工贸易高报单耗不涉税的违规行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未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和许可证件;管理的违规行为 l 新增检验检疫业务适用主动披露不予处罚的情形及条件 ü 余老师详细列举了检验检疫业务的几种违法违规情形及对应的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 l 首次在公告中给予了“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基本定义,并强调基于同一货物的权利许可,再次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ü 余老师详细解释了“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定义 ü 答疑与讨论:“一年内”如何计算?怎样的情形是“第二次及以上向海关主动披露”? l 进一步放宽违规行为滞纳金减免申请条件至“经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的”,以激发企业主动披露的积极性
四、接下来余老师结合自身经验和实际案例,解读了主动披露政策在实务应用中的关键点 企业可以考量的问题 l 大幅扩大的“适用范围”基本覆盖了企业常见的海关违规类型,企业可以把握更多的享惠机会 l “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重要条件”和“量罚尺度”的明确有利于识别和把握享惠机会 l 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放宽的时限 主动披露实务中的常见难点 l 价格申报类、税则号列申报类等涉税主动披露 l 加工贸易类、减免税货物类、安全管制类、商品检验类、动植类、认证认可等非涉税主动披露 l 价格申报类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未计入完税价格 余老师强调企业主动披露申请需权衡考虑多方面因素,发现违规行为后及时向海关申请,以降低滞纳金、行政处罚风险。
五、基于以上分析,余老师分享了运用主动披露政策的几点建议 l 抓住政策窗口期,积极开展自查自纠 l 确保披露完整,充分享受红利 l 筹划受理海关,降低沟通成本 日常运营方面,企业也需要注意 l 提高合规意识,准确识别风险 l 梳理许可类型,建立流程规范 l 设置自查节点,定期跟踪复核 l 建立沟通机制,留存资料备查
最后余老师查漏补缺,又给出了诸多实用的风险提示和更高效处理实际工作的办法,并且解答了参会嘉宾的工作中的疑虑。
以上为 “主动披露政策的运用及相关合规问题的探讨” 圆桌头脑风暴的精选内容。欢迎大家继续关注锋信后续的圆桌头脑风暴会议,更多精彩主题期待您的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