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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inar精彩回顾】出口退税收汇的相关规定及申报实务

时间:2023-09-01     作者:锋信环球【原创】

活动概况 

2023年8月29日,锋信环球举办“出口退税收汇的相关规定及申报实务”Webinar,由上海海关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一级关务督察查老师主讲。查老师长期从事国际贸易实务、进出口实务案例分析、国际商务单证、报关实务、报检实务、进出口贸易合规等本科生课程的教学与研究,担任全国外贸业务员、全国国际商务单证员、全国外贸跟单员、报关员水平测试、报检员资格水平考试等资格考试培训工作。 

在1个多小时的活动中,查老师讲解了出口退税收汇的相关规定、需报送收汇资料的情形、所需材料及申报操作、视同收汇的情形及所需材料、申请退税后未收齐外汇的处理、出口退税收汇的注意事项及风险防范等内容。 


内容回顾 

一.出口退税收汇的相关规定 

查老师首先总结了出口退税收汇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前收汇——纳税人当年出口的货物应在次年4月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即4月15日,如为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2023年出口并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需在2024年4月15日前收汇或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二. 需报送收汇资料的情形、所需材料及申报操作 

根据规定,下列纳税人需要报送收汇资料:

 (1)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2)纳税人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出口退(免)税的,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3)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资料。 在这一部分,查老师还具体讲解了收汇材料的具体要求和报送操作步骤。 


三. 视同收汇的情形及所需材料 

接着查老师讲解了视同收汇的情形。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 

7.因溢短装的 

8.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 

9.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新增) 

10.因其他原因的。 另外查老师还讲解了视同收汇情形的资料报送清单和报送时限等内容。 


四. 申请退税后未收齐外汇的处理 

接下来查老师讲解了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处置的基本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总局2022年第9号公告)的附件——《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查老师在一部分还讲解了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或需负数申报冲减情形、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过期收汇存在的风险与注意事项等问题。 


五. 出口退税收汇的注意事项及风险防范 

最后,查老师一些出口退税收汇的注意事项,包括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的特殊规定、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提供虚假备案单证使用征税政策的情形、出口退(免)税证明电子化开具和使用等问题。另外,查老师还通过几个典型案例,讲解了出口退(免)税的违规处罚。 


以上是本次Webinar的精彩内容。如果大家希望了解更多有关出口退税的知识,可以关注锋信环球之后的活动。大家也可以通过锋信官网和公众号了解后续课程,期待大家的参与。我们也将持续带来海关政策法规资讯,欢迎大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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