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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信咨询板块问答分享第十四期

时间:2023-01-30     作者:锋信环球【原创】

《锋信海关及贸易合规速递》2022年第12期学员咨询问答摘录 


锂电池问题

33.jpg 怎么理解“锂电池产品不适用限量包装,也不适用可免除量包装”?

44.jpg 就是说限量包装和可免除量包装不适用于锂电池,即只要锂电子达到危险货物的门槛(锂金属电子锂含量1克,锂金属电子组锂含量2克;锂离子电子20WH,锂离子电池组100WH)就必须采用危险货物包装。


申报要素问题

33.jpg 今年规范申报更改了40章的申报要素,其中问到材质,需要填写橡胶品种。那么硫化橡胶算是橡胶品种之一吗,材质可以填写“硫化橡胶”吗?

44.jpg 不对。橡胶品种指丁苯橡胶、氯丁橡胶、丁腈橡胶等。


目的地检验问题

33.jpg 公司注册在上海浦东,进口货物放行后会送苏州仓库。这种情况下,进口报关单上的境内目的地,可以写公司注册地浦东吗?因为苏州没有关务,配合做目的地检验有些困难。

44.jpg 目的地填写苏州,然后申请口岸合并查验检疫就好了。


原产地证问题

33.jpg  我们山东委外加工的产品出口,是不是我们也能算是生产商,因为我们也是有实际的监管,放到实际,我们在产地证上,生产商是不是可以写我们,不写代工厂?

44.jpg 问题不在是不是你监管的,而是你到底有没有生产能力,签发原产地证,理论上是你有生产,提交BOM,海关才对你有核实,授权签发的!你要有采购收货付款财务成本计算,提交%给海关办理。


核注清单问题

33.jpg 我们有个保税物料,我们海关备案了两个物料号区分不同国家进口,东西是一个。但是我们同事在做核注清单的时候,本来应该选德国进口的这个物料号,不小心选了其他国家的这个物料号。不巧的是,我们现在进口的都是德国进口的,很长一段时间都不会其他国家进口。这个保税账册里的这个亏空要怎么解决?

44.jpg 如果还没提交,可以撤销重做。如果已经提交了,只能可能需要类似于删单重报的动作。在单一窗口数据查询下有申请修改和撤销功能的,如果保税底账核销了,是不能修改和撤销的。


特许权问题

33.jpg 关于特许权方面咨询,如何界定是否需要纳入完税价或单独的订单是否需要进行海关申报。

问题1:

原进口设备(多年前),应需求我们请设备厂家远程进行系统软件的升级服务,并支付费用,此费用是否为特许权,是否需要海关申报?

问题2:

国产设备/电脑,购买了国外软件所付相关费用,后续软件升级或新增软件服务费,同时此费用由我司美国总部统一与国外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支付费用,由美国总部分摊至我司(同时有我司与美国总部的分合同),此费用是否是特许权,是否需要海关申报?

44.jpg  第一,升级费应该向海关申报。

1.该升级与进口货物设备有关;

2.升级后该设备运行效率和价值都会得到提升,构成对华销售和使用的条件;

3.该升级费用并未包括在原进口设备的完税价格之中。

第二,因设备/电脑是国产的,不存在进口货物,所以不用计入完税价格向海关申报,但在支付费用是需要按照非货物贸易项下对外付汇向税务局申报纳税。


暂时进出境问题

33.jpg  因进口业务需求,我司需要使用附件的循环利用的铁箱。我们了解到,此类铁箱都是使用暂时进出口的方式进口的。跟铁箱公司和我司的货代沟通之后,针对暂时进出口这个业务的实际操作,在合规方面有以下几点疑问想要咨询。

1.据我司代理提供的信息,铁箱进口所需的发票,箱单,合同(租赁协议双方:进口收货人,铁箱公司)均为申报专门制作的手工文件,并不是真实存在的协议。这样的操作是否合规?

2.每一个铁箱都是有编号的,暂时进出口是否要求进口的铁箱编号与出口的铁箱编号一致?我们在暂进管理办法里没有找到相关文字。是否意味着海关对暂进的包装,只做数量一致的监管,即进口数量和出口数量一致即可。需要确认应该按照哪种方式操作,才是合规的?

44.jpg   1.只要这些单据内容是真实的,比如发票中铁箱的价格与租赁合同中的损害赔偿金额相符合(如果不符合,到时候如果铁箱损害需要对外支付赔偿金额,就会出现风险),如此操作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2.我也查阅了暂时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确实没有这么细致的要求,但有一个基本要求“暂时进出境货物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复运进境。”因此,原状应该是同进口或出口时的状态一致,如果进口申报时只申报数量,没有申报编号,在所有单据上也没有显示编号的话,应该没有问题。个人认为:即使显示了编号,但考虑到铁箱的编号仅仅是为了统计和管理方便,而不像汽车、船舶、飞机,产品编号会涉及到诸多权利(产权登记、过户),也不是法定检验商品(会涉及商品质量等)问题,所以应该不需要保持编号一致。

3.针对第二个问题,具体可以在“向海关提交《暂时进出境货物确认申请书》,申请对有关货物是否属于暂时进出境货物进行审核确认”时进行进一步咨询和确认。


33.jpg 关于铁箱的租赁,真实的承租人为发货人,不是我司。因此我司并不支付租金。根据这个情况来讲,之前提到的进口申报所要的租赁合同并不真实,是不是就属于不合规了呢?

44.jpg  这种情况下,租赁合同需要注明租赁费由境外发货人支付;或者在货物进口合同中的“包装条款”注明包装所用铁箱需要在XXXX(如6个月内)复运出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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