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锋信咨询板块问答分享第十二期

时间:2022-11-22     作者:锋信环球【原创】


《锋信海关及贸易合规速递》2022年第10期学员咨询问答摘录 


开票收汇问题

33.jpg 我们有出口国外的销售,出现了质量问题,根据调查确认是我公司的原因,但因货物退回也无价值,所以会在国外客户端报废,客户也不会付款给我们。那么我们可以开负数发票给客户吗?这个之前有出口报关单,现在负数发票可以调整或冲销之前的报关单吗?如果可以,需要提交什么资料?如果不可以,那之前出口的报关单无法收汇核销,如何解决?

44.jpg 1、如果不合格货物退回,可以用退回货物进口报关单抵消出口报关单相应货物,并采用“出口无代价补偿货物”方式申报补发货物。

2、但现在是货物不退回

第一,这种情况不能开负数发票(至少我没听说过有这种操作)。因为在此情况下,不影响已申报出口货物的出口报关单(因为是真实申报),即对海关合规没有问题。

第二,因为不能正常收汇,会涉及到外汇管制和出口退税申办。此时,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中“视同收汇”,并提供和留存相关资料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留存资料以防外汇管理局和税务总局核查。(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如果是6月21日之前的货物(2022年9号公告自2022年6月21日实施),则参考国税总局2013年第30号公告附件3所列9中视同收汇情形。

005.jpg




特许权补税问题

背景我司在国内各地有近二十家工厂,在过去几年陆续被当地海关进行了特许权稽查。结论是需要补税(多数以主动披露形式结案,个别以稽查方式结案,不算主动披露),但是应税范围各地海关认定不尽相同,有的技术特许权需补缴,商标特许权不用缴;有的商标特许权需补缴,技术特许权不用缴;有的仅从关联供应商进口的货物需补缴;有的内部外部供应商供的都要补缴。相关工厂在过去几年中都在根据海关的稽查结论补缴特许权关税。

现在我司国内总部成立了针对特许权的内部工作小组,经过分析讨论,觉得我们的进口货物不属于海关特许权应税范围。我们想和海关重新开启磋商。目标是:

l  希望能成功说服海关不应税

l  如果未能成功说服海关不应税,至少应将全国工厂的应税范围和计算逻辑统一。


33.jpg 1、我们可否以国内总部的名义,统一和海关总署进行磋商(而不是单独和各工厂的主管海关谈)?如果可以,应该找海关总署的什么部门?还是以价格预裁定的形式提起申请?

2、对于我司各工厂在过去以主动披露形式结案并补缴的特许权关税,以及按2019-58号公告申报补缴的特许权关税,后续是否还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不知道行政复议是只有海关要求征收的税款我们不同意,才可以申请复议,还是我们主动申报缴纳的也可以申请复议?)

3、《海关法》第63条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第52条均有规定,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我司这种情况是否可以以“之前各工厂对进口货物是否应税特许权关税认识不足,现在经总部研究分析,认为应该不应税,发现过去多缴了税款”为由向海关提起磋商申请退还之前一年内缴纳的税款?


44.jpg 第一,特许权使用费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特许权使用费纳入完税价格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与进口货物有关、构成向中国境内销售的条件、未包含在申报价格之中;此外,还要考虑买方限制、买方协助、转售利益、特殊关系等。

第二,与进口货物有关这个条件商标权、专利权、销售权等不同知识产权认定还存在差异,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第三,针对第1个问题,个人建议采用预裁定方式,因为预裁定是一个海关裁定,但全国通用,且有效期三年。

第四,针对第2个问题,行政复议是指对海关的相关处罚、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海关或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但行政复议成本较高,建议先磋商。

第五,针对第3个问题,就企业而言,可以进行退税申请,但还需要海关审核,如果海关审核不通过,将进入磋商,建议企业考虑成本。

第六,所有上述问题,最关键的是判断海关征收、补征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相关税收是否合理、合法,如果海关有充足理由、法律依据进行征税,则企业所有的上述行为和想法将是徒劳的,只会徒增成本。因此,建议,聘请专业人士对于企业所涉及到的所有案例进行分析,进行成本和收益的评估,才能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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