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信海关及贸易合规速递》2022年第8期学员咨询问答摘录
检测试剂出口问题?
我们的产品是新冠抗原检测试剂盒,出口给新加坡的客户,客户觉得我们的产能和性能都挺好,然后希望后续出口给他们的产品,外包装设计、标签信息均使用他们的,相当于是OEM,这个一般怎么出口?
第一,标签信息中的品牌是要使用买方指定名称和品牌吗?但据我所知,医药品名称和品牌应该要先通过卫生部注册登记(医药准字);除非对方提供的药品名称和品牌在我国获得过注册。第二,生产商信息和产地也应该要如实申报(参看特殊物品审批单),而且还涉及到后续监管和风险溯源的问题。
证书和备案表变更问题?
以下2个证书,海关是不是取消了?
1、原产地证申报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2、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1、第一个取消了,改为了“原产地企业备案”;
原产地证书申请首先要完成原产地企业备案和产品预审。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国贸促会关于实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实施“两证合一”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2019年10月15日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和原产地企业备案实施“两证合一”,即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同时,同步完成原产地企业备案。
2、第二个取消了,现在是关检合一,备案为报关企业的时候直接获得进出口关务和进出口检务的申报资格。
相关法规:
2018年4月1日,关检合并,企业报关报检资质合并,报关员与报检员资质合并,企业只需获取相关的登记备案,即同时具备报关报检资质。
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1年11月19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5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新版《备案管理规定》),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即取消“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海关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实施“报关企业备案管理”。
两用物项证问题
最近海关在严查化妆品配方中是否含有成分《三乙醇胺》,此成分目前列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含有此成分的产品需要提供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证,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8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我司理解的是针对原料,化妆品的三乙醇胺属于混合物,是否一定要办两用物项证?目前有没有这方面的消息?
目前的规定是:只要列入目录的,均须办理《两用物项与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如果是三乙醇胺原料的进口,一定要事先取得国家商务部核发的《两用物项与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如果是混合三乙醇胺的混合物,仍然需要按照上述要求办理《两用物项与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三方交易问题
背景:客户与在南非,与我司德国总部签署合同,货物由我司中国工厂生产并直接发给南非客户。由于客户只愿和德国总部签合同,不愿和中国工厂签合同,因此中国工厂(发货人)和南非客户(实际收货人)之间没有直接合同,三方合同也没有。中国工厂会和德国总部签署合同,德国总部再和南非客户签署合同。付款也是南非客户付给德国总部,德国总部再付给中国工厂。发货由中国工厂直接发往南非客户处。
这样的操作模式可行吗?在运输和清关角度是否允许?有没有特别的要求?
可以的,合法。
提单上的consignee和notify party 应该写德国总部还是南非客户?
bill to/consignee 德国,ship to/Notify party南非。
出口报关的时候贸易国写德国,运抵国写南非,境外收货人应该写德国总部还是南非客户?
出口报关贸易国德国,运抵国南非,境外收货人南非。
中国工厂和南非客户之间没有任何的合同。在出口申报时海关是否会要求除了中国工厂和德国总部的合同外,还要提供总部德国和南非客户之间的合同?(总部不愿提供南非和德国之间的合同给中国海关)
出口申报时准备中国工厂和德国总部的合同,还要准备证明德国总部发运南非的指令。
另外一个方案是类似路货买卖的操作,中国工厂把货物出售给德国总部,货物发往德国,当货物离开中国港口在海上时,德国将货物转售给南非。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船公司申请在中途变更货物目的地,比如在新加披把去德国的箱子卸下来,换到去南非的船上吗?货物已按去往德国报出口,离岸后可否再根据实际变化向海关申请改单?
这个要你们的人,具有足够的power去推动货代操作,但我认为没必要,上面的方案已经解决问题了。
特许权费用问题
背景:A公司分别向关联公司新加坡、法国、美国以及日本进口原材料,并依托关联公司美国提供的专有技术进行生产,A需要向关联公司美国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针对此特许权使用费是否要缴纳关税?
从A公司的角度,A公司从相关内部公司美国,法国,新加坡,日本进口原料后,原料加工按照美国公司提供的技术安排生产,并且加工后的成品销售后,销售所得收益,一小部分需要支付给美国特许权使用费。A公司如何向海关申报?
应该要向海关申报。
第一,与进口货物有关,是用于对进口货物进行加工的专有技术,进口的原材料是实施该专有技术所必须的;
第二,是进口商应付、实付的金额;
第三,如果不支付,就不能使用该专利技术对进口原材料进行加工,就不能实现原材料的增值。
根据海关的审计办法,不是所有的特许权使用费都需要增收关税,比如说该特许权使用费如果与货物无关。那么,如何认定该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与货物的相关性?一般海关会要求提交哪些材料?
无论是来自哪个国家的原材料,最后都用这个公司进行加工,那应该都属于申报范围,但要在不同国家进口原材料之间进行合理分摊。
公司从美国进口的原料,是否需要增税?
因为特许权使用费是在原材料进口后再支付的,所以用9500方式申报。
公司从新加坡,法国,日本进口原料,是否需要征税?
如果实在不能确认或有疑问,可以向海关申请预裁定(完税价格预裁定);也可以拨打12360海关热线进行咨询。
假设现在要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是USD500K,那么预计要跟海关缴纳的税金大概是多少?或者说海关计算这个税金的原则逻辑是怎么样的?
按照特许权申报时适用的税率和汇率征收,所以要了解和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进口货物(原材料)适用的税率和汇率。
我们的产品是免税的有产地证的,那是不是这个特许权也只要收增值税,没有关税了?针对有Form E或者是RCEP的,是不是这个特许权使用费也不需要交关税,只收增值税?
对的,不用交关税。
之前回答里提到的,“无论是来自哪个国家的原材料,最后都用这个公司进行加工,那应该都属于申报范围,但要在不同国家进口原材料之间进行合理分摊”,分摊这个是什么概念,什么情况才需要分摊?
因为特许权使用费是按成品销售额百分比征收的,而成品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多种原材料,所以特许权使用费需要在这些原材料之间进行分摊,因为来自不同国家的原材料适用的关税税率、增值税率可能不一致。而且如果生产中使用了国产原材料,则国产原材料分摊的特许权使用费是不用交税的,因为没有对应的进口货物。
【相关知识拓展】 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分摊,步骤如下: |
第一步:合理分割 | 确定已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中,有多少与进口行为相关。 特许使用费通常是按总包费用、入门费+年度费用、纯年度费用三种方式计收。 但这些费用可能囊括多个项目,未必需全部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而是需进行科学的分割, 企业应至少进行如下分割: 1.将与进口行为无关的项目进行剥离,如纯粹在国内发生的 建设安装、培训等劳务费用; 2.将纯粹用于国内生产,而非与进口货物相关的部分剔除,如在国内进行零部件组装技术涉及的费用。 |
第二步:量化分摊 | 确定全部采购成本中,与特许权使用费相关的进口货物的比例。 理论上,经过”合理分割”后的特许权使用费,均与进口货物有关,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特许权费的支付与货物进口经常不同步,那么根据财务周期计提或支付的特许权费,如何量化分摊到当期的进口货物上,就会产生比较复杂的会计问题。 |
提成支付: | 根据公认的会计准则,特许权使用费按每一会计期间的进口货物国内销售额百分比提成,或按每一会计期间的进口货物国内销售利润百分比提成,再按每月份、季度或半年对外支付。 这样每次进口货物量化分摊的公式通常用: 特许权使用费分摊金额= (涉案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该货物已征关税金额)/计提周期内主营业务成本(制造费用)x计提周期内提取的特许权使用费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