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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波认证企业通关便利化措施来袭!请签收(黄埔海关供稿)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主旨演讲中提出“加快推广‘经认证的经营者’国际互认合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海关总署关于强化“经认证的经营者”(AEO)相关工作措施的意见,黄埔海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和创新服务认证企业通关便利化措施,制定了十五条专属于黄埔关区认证企业的VIP服务,快来一起看看吧!

1、设立专门服务窗口。通关业务现场设立高级认证企业专用窗口,各隶属海关通关部门设置专岗负责协调高级认证企业相关通关事宜,对于高级认证企业办理相关通关业务时优先办理。

2、设立企业协调员。落实企业协调员管理制度,为高级认证企业配备企业协调员。公布企业协调员联系方式,专人负责协调、跟踪和处置高级认证企业通关问题。在各业务职能部门和隶属海关设立联络员,建立高级认证企业通关疑难问题联动处置机制。

3、提供专属信用培育。建立专业团队为关区认证企业提供专属信用培育,及时进行信用辅导和培育,帮助认证企业持续符合认证标准。优先邀请认证企业成为“中国海关信用管理”微信平台用户,设立专岗及时解答、跟进高级认证企业通关疑难问题。

4、优先办理注册登记及推荐。认证企业优先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以及特定资质相关业务手续。除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以及有特殊要求外,可以实行容缺受理或者采信自主声明,免于实地验核或者评审。

      对涉及食品出口的高级认证企业,优先向其他国家(地区)相关机构推荐注册。

5、优先办理现场业务。高级认证企业在不影响口岸正常通关秩序的前提下优先查验,提高通关效率。认证企业办理报关单修撤、转按有纸方式申报、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资信证明等海关业务时优先办理。

6、优先办理审价、归类和预裁定业务。

7、优先办理原产地业务。对于认证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并按要求申请成为相应自贸协定下“经核准出口商”的,企业可对其生产的出口至协定缔约国的中国原产货物自行出具原产地声明,无需向签证机构申领原产地证书(目前仅限中国—冰岛、中国—瑞士自贸协定)。相关货物可凭原产地声明在协定缔约国申报进口时申请享受相应的优惠关税待遇。

8、优化货物查验方式。生产型认证企业急需通关的进出口货物,实行优先派单、优先查验。主动为企业提供集中检验、到厂检验、转场检查等便利措施。推广、应用“互联网+查验”平台办理相关业务。

      海关货物查验时,企业可委托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或通过平台告知海关不到场实施查验。

9、优化主动披露、合理误差认定工作。通过多种渠道鼓励、引导存在业务风险的认证企业向海关主动披露。经核实认定为主动披露的,对其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符合海关总署2019年161号公告规定的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试点范围内的认证企业经营保税货物平衡管理的差异,经认定为合理误差范围的,不作为违规行为处置。

10、优化企业担保管理。试点高级认证生产型企业以企业自身信誉作为保证,免除企业两步申报税款担保以及完整申报征税要素审核中企业提供的税款担保。

      对参与以企业为单元试点的高级认证企业免于收取全工序外发加工风险担保。对于满足条件的高级认证生产型企业暂时进境货物,经核准后免于提交担保。

11、对于高级认证企业所涉违规案件,非不得已不采取扣留等强制措施,着力纠治机械执法及消极执法现象,建立执法疑难问题快速高效解决机制。

      对于认证企业的“两简”案件予以优先办理、快办快结,企业可一次性办结接受行政处罚手续;对注册地在黄埔关区的企业,在案件取证完毕后,可先行办理涉案货物通关手续,再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时限缴纳罚款。

12、对高级认证企业进口申报不规范违反海关相关管理规定的,运用宽严相济的执法手段,视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区分不同情况,综合考量主观故意、违法违规情节、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酌情处理,力争将企业面临的降级、罚款等次生影响消除到最低。

13、适用较低的抽查比例。高级认证企业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20%以下;一般认证企业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50%以下。

14、保持高级认证企业较低查验率。对高级认证企业实施科学随机布控进行风险验证,确保高级认证企业进出口货物查验率在合理区间。

15、减少稽查、核查频次。对高级认证企业通过指令合并、内容叠加、结果互认等方式,避免重复下厂、多头下厂。对高级认证企业原则上不开展径行稽查。对符合条件的高级认证企业适用的核查事项,尽可能采取企业自查、海关核实的形式,实施认可企业自查结果的核查监管模式,减少对企业现场检查的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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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海关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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