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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为单元的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一)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9号《关于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决定选择部分电子化手册管理模式的企业,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海关为天津、沈阳、南京、杭州、武汉、拱北、黄埔、重庆、成都海关。

2017年7月,黄埔海关已率先在全国海关启动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试点工作。

1、改革怎么改?

改变传统的以合同为单元的管理思路,制定与企业生产特点相适应的加工贸易管理模式,简化企业申报程序,便利企业核销操作,明确企业申报责任,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建立以企业物料编码(料号)或HS编码(项号)为基础,周转量控制,定期核销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2、改革范围有哪些?

以企业为单元监管模式的业务范围包括:账册设立(变更)、进出口、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内销、剩余料件结转、核报和核销等。

3、对企业有哪些利好?

①建立以企业为单元的账册管理模式

改变以合同为单元的监管模式,以企业为单元开设电子账册实施加工贸易管理。尊重企业在行业特点、生产规模、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实际差异,由企业自行确定加工贸易商品归并申报颗粒度,自主选择以料号或项号建立账册;同时可根据生产周期,自主选择合理的核销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②简化深加工结转手续

试点企业之间、试点企业与黄埔关区内的非试点企业之间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不再向海关申报实际收发货记录,但应当如实保存深加工结转收、发、退货的记录,备海关核查。试点企业在每月15日前,对上月的深加工结转收发货情况进行汇总,集中申报深加工结转进、出口报关单。

③简化外发加工手续

试点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外发加工备案手续,海关不再收取收发货清单,企业应当如实保存外发加工收、发货的记录,备海关核查。

④放宽内销集中申报期限

试点企业可以直接按照集中办理内销征收手续的规定进行内销集中申报,无需事前向海关报备;但按规定属于需要提供担保的,仍应按照现行规定在事前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前不能获得内销集中申报资格。试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后,企业应在次月15日前向海关集中办理纳税报关手续,且不得超过账册核销周期和进行跨年度申报。

⑤允许企业根据实际开展核报

在账册核销周期结束前,允许企业对本周期内经营管理期间的突发情况和内部自查自控中发现的问题,主动及时向海关补充核报,并提供及时控制或整改措施的,海关对企业的核报进行集中处置。核销环节,对原联网监管企业不再实行100%下厂核查。

⑥允许企业开展单耗自核

试点企业自动获得开展单耗自核的资格。允许试点企业结合加工贸易生产实际,按照规范申报要求,在核销前将成品生产过程中耗用料件的情况如实向海关进行申报,并承担申报的法律责任。同时,充分尊重企业生产实际,允许参加试点的加工贸易电子装配行业企业根据规定向海关申报工艺损耗。

4、对试点企业有何要求?

企业准入

以自己名义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生产型企业,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的;

(2)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且企业内部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企业退出

(1)企业信用等级降为失信企业的;

(2)内部信息化系统不完备,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逻辑链条不完整,耗料管理不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

(3)不能规范办理海关手续,不能按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数据、单证和资料的;

(4)主动申请不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

(5)其他需要撤销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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