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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紧办理减免税年报啦!

根据《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9号令)的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未按规定向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微信截图_20170321164422.png

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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